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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規定
圖片參考:
http://www.swd.gov.hk/images/tc/misc/CSSAPc.jpg?0.7743786233965649
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
註﹕
(1)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綜援。 (2)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的居港規定。 (3)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的居港規定。 (4)在特殊情況下﹐社會福利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 B.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人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的審查﹕ 入息審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月可評估的總收入必須低於他們在綜援計劃下所認可的每月需要總額。
資產審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 *(包括土地/物業﹑現金﹑銀行存款﹑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及財物)總值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
* 包括在香港、澳門、內地及海外國家/地區所擁有
C. 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
15至59歲身體健康正常的申請人﹐如失業或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收入或工作時數少於本署所定標準﹐必須積極地尋找全職工作及依照本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2.援助金類別
援助金大致可分三類﹕
A. 標準金額
不同類別的受助人可獲不同的標準金額﹐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B. 補助金 長期個案補助金
有高齡﹑傷殘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成員的受助家庭﹐如連續領取援助金達12個月或以上﹐可按家庭中這類合格成員的人數﹐獲發每年一次的長期個案補助金﹐作為更換家居用品和耐用品之用。
單親補助金
單親家庭每月可獲發單親補助金﹐以顧及單親人士獨力照顧家庭所遭遇的特別困難。
社區生活補助金非居於院舍而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綜援受助人,每月可獲發社區生活補助金,為他們留在社區生活提供更有利的條件。 d. 交通補助金年齡在12至64歲,殘疾程度達100%或需要經常護理的受助人每月可獲發交通補助金,以鼓勵他們多些外出參與活動,從而促進他們融入社會。
e. 院舍照顧補助金居於非資助院舍而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綜援受助人,每月可獲發院舍照顧補助金,以減輕他們的院費負擔。
C.特別津貼申請人可獲發特別津貼﹐以應付個人或家庭的特別需要﹐例如租金﹑學費及其他教育費用﹑必需的交通費用﹑醫生建議的膳食﹑復康及醫療用具等支出。健全成人/兒童可獲的特別津貼﹐只限於租金﹑水費/排污費﹑與兒童就學有關的支出﹑幼兒中心費用及殮葬費用。
3.申請辦法
申請人可親自前往其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電郵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在接到申請後﹐本署職員會安排約見申請人和進行家訪﹐以查核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及所提供的資料。
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socsecu/sub_compreh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