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是發生本人姐姐身上 請教懂法律人士比意見 及 指點
人物家庭成員 : 姐姐 及 前姐夫 ( 賤人) , 一個仔 20 歲, 一個女16歲
香港物業 自住未供完 ( 姐姐, 仔,女 )
國內 物業 契只有前姐夫名 ( 前姐夫說是祖屋 姐姐沒份 但屋 是她們結婚後
由前姐夫爸 爸在祖地再興建給前姐夫 ,
前姐夫說沒給錢起 )
姐姐多次原諒他收埋女人 ,機會一次又一次,現 前姐夫亦跟姐姐分居兩年以上
他現再提出離婚 只付出條件 一) 未供完的樓繼續供至完(說自己沒錢一次過比)
及 除去自己物業上的名
二) 負責女兒生活費及讀書供到出來打工
現姐姐很心煩 有問題請教各位幫忙
問題 一) 若在律師面前簽了離婚後 ,前姐夫說沒錢
不供那怎辨,什至說破產.到時 業主只是
我姐但又沒能力供太多東西?
問題 二 ) 同上若說失業 ,破產但又給不到
女兒生活費及供讀書怎追究?
問題 三 ) 國內 物業 姐姐有權分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