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老公有外遇提出離婚條件

2012-10-05 3:07 am
以下內容是發生本人姐姐身上 請教懂法律人士比意見 及 指點

人物家庭成員 : 姐姐 及 前姐夫 ( 賤人) , 一個仔 20 歲, 一個女16歲

香港物業 自住未供完 ( 姐姐, 仔,女 )

國內 物業 契只有前姐夫名 ( 前姐夫說是祖屋 姐姐沒份 但屋 是她們結婚後

由前姐夫爸 爸在祖地再興建給前姐夫 ,

前姐夫說沒給錢起 )

姐姐多次原諒他收埋女人 ,機會一次又一次,現 前姐夫亦跟姐姐分居兩年以上

他現再提出離婚 只付出條件 一) 未供完的樓繼續供至完(說自己沒錢一次過比)

及 除去自己物業上的名

二) 負責女兒生活費及讀書供到出來打工

現姐姐很心煩 有問題請教各位幫忙

問題 一) 若在律師面前簽了離婚後 ,前姐夫說沒錢

不供那怎辨,什至說破產.到時 業主只是

我姐但又沒能力供太多東西?


問題 二 ) 同上若說失業 ,破產但又給不到

女兒生活費及供讀書怎追究?


問題 三 ) 國內 物業 姐姐有權分嗎?


謝謝

回答 (2)

2012-10-05 4:47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在回答問題前,要先簡單解釋一下在離婚時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分配問題!

一對夫妻在離婚時,可以自行協商財產如何分配!祇要大家同意便可以將分產協議呈交給家事法庭,法官祇會審視但不會對已達成協議的分產細則表示意見,祇會將該份協議登記在離婚令狀的紀錄之上以確保日後會執行!

如雙方對如何分配有分歧,則要交由家事法庭的法官按雙方的條件和需要,去作出裁決!在這情況下,理論上雙方所有在結婚後才累積的財產(各自於婚後名下獨自持有的亦被視為共同擁有),皆要申報以讓法官考慮如何分配!

這是基本的分配原則,現在回答問題!


問題 一) 若在律師面前簽了離婚後 ,前姐夫說沒錢不供那怎辨,什至說破產.到時 業主只是我姐但又沒能力供太多東西?
答:如上所言,離婚並非祇在律師 樓簽下離婚協議便了事!所有婚約都要得到家事法庭法官,經過聆訊及頒布離婚判令後,才算失效正式解除婚約!

故縱使令姐跟前夫在律師樓簽下離婚協議,仍需向家事法庭申請排期聆訊和取得離婚判令!基本上後續步驟律師樓會處理,但一日未取得離婚判令都未算已解除婚約!
假設令姐跟前夫達成分產協議,如上所言協議的細節會呈交家事法庭法官過目,和登記在該離婚個案的紀錄上!那如令前夫違反協議,令姐有權入稟家事法庭追討,要求法官頒令強制其執行離婚協議的協定!

當然如令前夫真的已身無分文甚至破產,那當然無能力償付令姐的追討!但要注意這情況祇在他破產期間,當他破產期滿後,未付的贍養費或子女生活費仍舊可以全數作出追討!但他已因破產而被充公的財產,則無法追回了!

假設令姐夫違反協議或真的破產再無能力供樓,那承擔未還按揭的責任當然是落在業權人(即令姐)的身上!假若她確無能力應付按揭,則非常不幸因銀行會啟動收樓程序!不過其實令姐亦可以選擇將物業出售,當然這會失去居所,但總較讓銀行收樓拍賣為佳!



問題 二 ) 同上若說失業 ,破產但又給不到女兒生活費及供讀書怎追究?
答:如上所言,令姐夫違反協議可以入稟家事法庭作出追討!失業無工作收入的月份可以暫緩支付,待他有能力時要如數付清短付的數目!但如他真的破產則祇能追討贍養費和生活費,而且要待他破產期滿後才能開始追討!



問題 三 ) 國內 物業 姐姐有權分嗎?
答:這問題比較複雜!理論上令姐夫在國內的資產,同樣要申報和在分產時計算在內!但問題是要證明他國內有那些資產比較困難,況且香港的法律無法涵蓋內地,故基本上無法可施!雖然家事法庭有權強制他將外地的資產申報及交出,否則可以作出檢控!但如上所言實在難以取得十足證據去支持法律行動的進行!

故依個人意見!國內那些資產就別管了,既已無緣份做不成夫妻,他還是子女的父親!大家好來好去便是,無謂弄得太僵逼得他反悔豈不更添煩惱!

2012-10-05 21:41:46 補充:
不需客氣!幫到你便好!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2-10-05 5:36 am
謝謝您細心祥盡 解答 本人及姐姐衷心感激

cecimak1995

收錄日期: 2021-04-22 00:21:2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004000051KK00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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