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工會法:
第五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制
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六條 工會組織之類型如下: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公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
第十一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
2 有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還得視工會理事及監事是否盡職,有膽識、有能力敢出面與雇主協商、對抗,爭取勞工權益,否則理監事都服從雇主之規定,有工會也等於沒有工會
3 如果工會不能處理,或沒有工會,就要自己蒐集證據,向當地縣市政府所屬勞工行政機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協商、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