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今年的7月的時候發生車禍 小弟是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而對方是休旅車
那時候 小弟剛從我家門口出門車速也不算慢而對方 車速也不慢 從右方巷子衝出
導致小弟煞車不及撞上 對方後車門偏中柱的地方。。由於都是巷子口沒有任何標
誌只有反光鏡。。所以沒有主支線之分
然後小弟受傷鎖骨骨折住院5天..期間 對方態度惡劣 到急診室嗆聲 也對我爸爸
很不客氣對方強制險公司說 要賠它的車子才要理賠我的強制險
在車禍發生之後 我有受傷 對方有移動過車輛。。車速也不慢我們這邊有證人看
到(但是已經出國有留電話地址身分證號碼願意幫我作證)是否可以在鑑定委員會
的時候打電話請他陳述事實呢?
但是我沒有做筆錄 對方有做。。這樣是對的嗎? 然而對方在有人員受傷的車禍
在警察到達之前移動過車輛。。而警察卻用它移動過後的樣子畫現場圖也做了初步
分析研判表結果是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請問移動後的車輛這樣的研判是有效力的
嗎?? 現在我已經申請鑑定委員會鑑定了。。10月多就要開會 請問 我要捉
什麼要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