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中總共三個人, 分別是 A,B,C,這三人原是朋友, 但A和B關係有點惡劣, ABC三人都是拳館的人(那一間我就不開名了)
某一日A,B 二人約了在一個少人的藍球場比武 ( C做計時同比意見)
冇帶拳套,只有帶手帶
A和B雙方同意比武, 後來因為發生意外, B的鼻梁中了A的肘擊而斷骨, 結果B鮮血直流, 最後還得入醫院做手術. 後來B發左顛話要告到A坐籃
在此有3點要強調
1)A和B事前同意比武
2)在B受傷後, A立即停手並立即處理B的傷勢
3) 依照C的觀察,他認為A是有心想打低B ,但冇唸過對方會傷得咁重
請問 以上3人有沒有犯法香港的任何法例 (例如私下打鬥罪)
我唔要個D "打人實有罪架啦" "佢兩個比武有咩罪" 等之類的答案..
識法律既先好答我,唔該...急急急,我要幫我朋友, 謝謝!
更新1:
你好, 謝謝你的回應,但我有幾個問題再想問,唔該 按你所說, 如果呢單野比人知道左,即係c都算犯法? (佢冇份打,但有份做計時) 另外, A有否犯畜意傷害他人身體罪 (雖說係切磋, 畢業他是有心用肘擊去打B) 同埋, 點解o係拳館同人打唔算犯法 (拳館都算係公眾地方), 但籃球場同人打犯法? 同埋講真, 練武之人,私下約出來打下呢d好常見, 去康文處體育館都成日見到有d人帶住拳套打緊free fight, 咁佢地全部都犯法嘛? 唔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