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16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2012-09-25 12:49 am
保險法第116條:
I.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經催告到達後, 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III.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 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 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費用後, 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 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成保外, 保險人不得拒絕恢復其效力.

因為第一項有 [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 , 從保險法論(林師著), 有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說(還沒看到江朝國教授的部份,所以那本書我...以後會去看啦), 但林師認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這句的出現,應以任意規定說為妥。

如果以任意規定說,可以特約條款排除第一項的規定,不催告也可以,屆二十日也可以。

我的問題是:

如果以任意規定說,那麼[契約另有訂定]之內容是否也可以不同於本條第三項~第六項之規定呢?  因為我不了解 [ 契約另有訂定內容的範圍到底有多大~


回答 (3)

2012-09-25 7:41 am
✔ 最佳答案
國良
從頭來過吧!! 保險不是如此玩的

絕對強制規定 ----- 不能變更, 縱使保險人使用優於法令條款有利於被保險人, 亦為無效
相對強制規定 ----- 保險人條款優於法令規定, 有效

如何約??
看保54, 54-1

林教授的書廣度夠 個人常說他是一支剪刀一罐漿糊就出一本書, 書中主軸有江朝國/梁宇賢/施文森/袁宗蔚.....他自己的見解不多
考試用它是足夠, 但要站上法院深度不夠很容易就下台!!
參考: 保險瘋子
2012-09-25 6:00 am
國良:
你可能要對保險法的「內容控制原則」要稍微研究一下,因為你的問題是來自於此。參考一下!tony
2012-09-25 1:12 am
契約另有訂定內容的範圍到底有多大

白紙黑字要多大有多大

問題是....保險的遊戲規則不是由要保人或保公司單方面訂定的

第五十五條

保險契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保險之標的物。

三、保險事故之種類。

四、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

五、保險金額。

六、保險費。

七、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八、訂約之年月日。

第一百四十四條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

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收錄日期: 2021-04-11 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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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924000016KK0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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