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文文你好!
如令友有意解決這些債務,除了跟原債權人(銀行)商討外,別無他法!分別祇在於親身商討還是透過第三方,如律師等!
如債務人於積欠債務多年後才聯絡債權人表示有意還款,債權人通常都必然會將多年間的利息計入負債總額中,還會加上所謂行政費(或稱手續費)、追數費用、法律費用等雜項開支!
但這些費用亦非一成不變,有極大的減除空間和可能!在下知道曾有類似個案在跟債權人商討後,債權人大幅減除雜項開支,祇需債務人償還原欠債額外加小許利息便了事!
但注意這是個別個案,每個案的處理方法和結果都不盡相同,決定權始終在債權人的手上!故如希望還錢解決債務,不跟債權人直接接觸是無法辦到的事!
2012-09-22 17:49:11 補充:
文文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卡債如何處理?
答:原本無意正式回答問題,祇簡略地提供意見了事!可惜 001 那位網友的答案絕不正確!故為免誤導他人祇好將實際情況詳述一次讓大家參考!
債務有效限期為六年是「時限條例」所定,但時限條例的精神是,在六年間債權人從未展開過任何追討行動,方在法律上失去追討的合法權利!
而祇要債權人在六年間,那怕是五年十一個月時,作出任何形式的追討行動,追討期限即可自動再延續六年!基本上債權人祇要向債務人原有聯絡地址發出一封掛號信,因無人收退回的郵遞紀錄,已經足以證明債權人曾作出追討行動,得以延續債務的有效期!
不少人誤以為債權人收不到追討信便等同債權人無行動,可視作自行放棄追討權利!那除非該債務人的住址或聯絡方法從未改變,否則如債務人搬家甚至失蹤避債,則無法以債權人無接觸而符合時限條例的規定!
即是所謂不提出追討祇因債務人失去聯絡,並非債權人無去追數!高等法院關淑馨大法官曾就類似情況頒下判辭,表明債務人在還清債務前,有責任跟債權人保持聯絡,故無提供最新聯絡方法給債權人,經已屬刻意逃避償債責任的行為,更絕不符合時限條例的保障範圍!
那基於上述原則和案例,債務人有可能無債一身輕嗎?如果能如此輕易地擺脫債務(祇需失蹤避債六年),則為何還有那麼多人會受債務困擾要破產,甚至自尋短見呢?想想便知道絕無可能!
問題中債務人欠的是銀行債,銀行有法律顧問及專門處理壞賬的部門,銀行會不清楚時限條例的法律基礎?銀行會有可能六年間都不展開追數行動致令欠債失去法律追討的權利?銀行會如此輕易令自己蒙受損失?想想便知道絕無可能吧!
還有一點,便是假設債權人真的在六年間都從未開始過追討行動!那在時限條例的精神下,債權人祇是失去討債的法律理據,如發律師信,入稟各級法庭追討或申請債務人破產等!但並不表示債權人不能再展開追數行動!
祇要債權人不透過法律行動追討,而改以其他方法,如祇發信、致電、派人登門甚至委託收數公司去作出追討,則仍然是可以和合法的!在這情況下,債務人有權以債權人已失去對債務的法律追討權利而拒絕還款,這在法律層面是可以的!祇要能承受追數的滋擾和壓力便可以!
即是說,假使債權人真的已失去追討債務的法律理據,但仍然有權以非法律行動的方式去追數!而債務人亦絕對有權不償付已失去法律基礎的債務,但要能應付非法律性質的追數行動!
這便是坊間常見的債務人於多年後,卻突然收到從未聽聞的聲稱債權人來追數!這些通常是債務人的聯絡方式再次曝光後,原債權人以聲稱將債務轉賣的方式交由另一新債權人去作出追討!當然祇要債務人夠硬淨,是絕對無需理會這些追數行動!但對個人及家庭,以至工作環境都造成滋擾就是必然的了!
「無債一身輕」?當然每位債務人都希望如此,但談何容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