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要還債嗎(Revised)
本人有位朋友佢八年前破產,當時因為幫親人所欠下四十萬咭數(分別十一間銀行)及朋友幾十萬,佢係住居屋,屋主係佢兩公婆,有一對仔女當時仲讀緊書,所以佢翻按層樓借咗四十萬還比朋友,而居屋太太亦有供款,諗住攪得惦,點知都喺唔惦,最終要攪破產,在四年破產佢會一出糧就定時會用提款咭過三千蚊比太太作為仔女嘅生活費,但到破產令完咗後四年管理局外判果間律師行發信叫佢上庭,跟住佢去搵自己嘅律師,律師叫佢在上庭前還翻錢比果十一間銀行D咭數(連本大利七十萬)咁跟住就可以做翻張廢止令,一來唔使釘咗個業權,二來可以自由買賣喎!如果唔喺有機會拍賣佢間居屋喎!而家佢唔知點算,請各位幫幫忙啦!
回答 (2)
賣佢間居屋,丈夫可連子女向房署申請公屋,以破產為恩恤理由!但太太不可以!
如果不是破產,就无法申請公屋!
你現時唯一可以做是賣左你間居屋,去還清債項;其實你八年前(申請破產前)就應這樣做,免再比8年利息銀行。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59:0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920000051KK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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