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03條

2012-09-20 11:05 pm
請問:
保險法第103條規定: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有一段話: 人壽保險係以被保險人之生命為保險標的, 其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具有身分上之專屬性, 不得代位.

我不懂的是:
1. 身分上之專屬性的定義為何
2. 而身分上之專屬性, 在保103又是指哪些? 是否可舉例呢?

回答 (6)

2012-09-21 1:37 am
✔ 最佳答案
壽險不適用損害填補

理由 生命價值如何判定 由誰判定

我跟保公司保一百萬 我被人撞死

保公司賠一百萬給我的受益人

並向肇事人提起訴訟 要求損害賠償三百萬

那你認為多了二百萬這樣歸誰所有

這樣你懂103說的專屬性了嘛!?

2012-09-20 22:26:32 補充:
假設沒有103的約束
[因為發生車禍 我被撞死了 這裡面保公司有財物損失 和 人身損失[被保險人身亡]
[保公司依約給付理賠金給我的受益人了]
[並向肇事人提起訴訟 要求損害賠償三百萬[假設肇事人付的起]
[依損害填補 保公司可代位求償 向肇事者提出財物損失 和 人身損失賠償請求 ]
[如上所訴 多了兩百萬 這是保公司求償來的
你覺得保公司會給我的受益人還是自己收起來]
103最主要是用在區分財物損失和人身損失之求償權區分
人身損失請求權歸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所有
若把103代入
保公司只能就肇事責任向肇事人請求財產損失求償
而人身求償權利與所得皆歸於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防止保公司的不當得益

2012-09-21 12:49:34 補充:
我暈
現在是在解103
不是在解生命無價
真要解生命無價
這可能要釋憲喔

2012-09-21 12:58:57 補充:
我國律法在其他法律
有重疊權益時
以最大利益關係人有其專屬權力

如遺產裡不是有特留份嘛?

因為其專屬權利
你吞下去我還是可以告到讓你吐出來

2012-09-21 21:16:18 補充:
假設沒有103
保公司求償三百
肇事人也付了三百
保公司依約卻只給受益人一百
那多的二百算甚麼?

2012-09-22 01:18:25 補充:
哈....在解釋下去
咱們可能會頓悟 生命是甚麼了

禪師也說

懂了就是懂了 不懂 也好 繼續不懂

開開玩笑 呵......

2012-09-23 04:33:42 補充:
一邊是理賠金 一邊是民事求償

你.....懂了

2012-09-23 23:49:32 補充:
1. 身分上之專屬性的定義為何
由民法所付予
2. 而身分上之專屬性, 在保103又是指哪些? 是否可舉例呢?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012-09-21 4:44 pm
生命無價??
家計負擔計算法/生存餘命計算法, 不就是假的??

在不公不義的法律制度下, 生命無價是說給中下階級聽爽的!!

2012-09-24 15:07:48 補充:
亂扯一通!!
法律條款若是如此解釋, Tony就不必讀的如此辛苦!!

什麼是權利
權力的來源, 種類, 取得的方法
權力的行使
權力的消滅


國良你的題目移到法律版較適當

2012-09-30 11:43:27 補充:
小明上課有系統說明你不聽課
只在這裡問些點狀問題??
估計你要串成線須耗費3至5年
要構成面, 這輩是可能很拼!!
要築成體,等下輩子吧
2012-09-21 4:14 pm
大家都在胡搞,我也加入戰局!tony

2012-09-21 08:18:05 補充:
從以前我就對生命無價抱持著懷疑的態度?生命若無價,為何收入高的人,可以投保較高的金額;反之,則不得為之。生命若無價,為何身份高的人可以得到較多的慰撫金,反之,則不成立?我想,只是口號而已!tony

2012-09-21 21:23:33 補充:
沒有103條,真的可以代位嗎?我真的很懷疑?
生命權可以代位嗎?tony

2012-09-22 21:46:40 補充:
國良到底了不了?真的是,不知如何說?tony
2012-09-21 7:34 am
旁觀者大大說的沒錯...

不過想補充一下,

代位請求權,

其立法用意在於避免被保險人受有不當得利,並維持第三人之損賠責任及確保保險人支給付義務等...

而依保險法第53條所定,保險人的代位請求數額是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所以...假設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100萬,能夠代位請求的也就只有100萬...


你可以把它想像成是一種"債權轉移"...

其實保險人行使的是自己的權利,而非代位權。

2012-09-21 07:09:15 補充:
國良大大,

你想得太複雜了,它的意思就是:


老王被貨車司機撞死了,家屬(受益人或要保人) 除了可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外,還有"權利"對肇事者提出民事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而這個權利,是"專屬"於受益人或要保人的!


保險公司無法代位行使這個權利。

2012-09-21 07:16:08 補充:
產物的代位權很好理解:

你車子的損失我們保險公司已經賠給你了啊!肇事者是有責任必須賠你沒錯,但你拿了兩邊的錢,顯然已經超過原本車子應有的價值了!這樣的話你是不是不當得利?而肇事者也不能因為我們保險公司已經賠你錢了就可以好像沒事一樣什麼都不用負責,所以我們保險公司可以替你代位行使請求權,也平衡我們保險公司因為賠償而造成資產上的損失!


如果換成人身保險:

你父親死亡我們保險公司已經賠給你了啊!肇事者是有責任必須賠你沒錯,但你拿了兩邊的錢,顯然已經超過你父親原本應有的價值了!這樣的話你是不是不當得利..........


這樣不是很怪嗎?父親的價值就只值保險公司賠的這幾百萬?

2012-09-21 07:20:06 補充:
所以旁觀者大大的意思就是這樣,生命是無價的!


妻兒損失的不僅是一個丈夫及父親,

精神上的損失、失去經濟支柱日子會過得更苦的損失....這些都是很難用金錢去衡量的!


你保險公司憑什麼代替我去拿後續的賠償?

2012-09-21 20:30:55 補充:
努力筆記中..........

2012-09-22 22:20:19 補充:
阿文大師...

您節錄的那段本來就是故意亂說的...


天哪.........





我也瘋了.....

2012-09-23 23:46:55 補充:
...................................................................
2012-09-21 5:49 am
文大兄, 本條第三人指 非( 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之人.
而保130/保135/135-4均準用保險103條.

2012-09-23 21:18:05 補充:
文大兄, 那段不得代位, 是出自林群弼教授的保險法論; 好玩的是, 保53是代位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而保103是代位要保人或受益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對象還不一樣耶.

2012-09-23 23:51:32 補充:
對啦, 我就是要這個, 感恩

2012-09-24 15:29:36 補充:
那...我就先結案囉, 再另行 [ 出版 ]

2012-09-30 23:09:47 補充:
今年來好好上課 , 看可不可以早點成體.
完全看不懂= ="


國良兄請教一下''第三人''是誰?

健康險 被保險人

壽險 意外險 受益人

2012-09-21 12:35:29 補充:
因該改成生命無法定價

命可以不值錢 也可以值千萬

2012-09-21 19:48:36 補充:
防止保公司的不當得益<---舉手 這段阿文不懂@@"

怎麼不當得益?

2012-09-22 19:09:33 補充:
我就是不懂人身怎麼代位



假設沒有103
保公司求償三百
肇事人也付了三百
保公司依約卻只給受益人一百
那多的二百算甚麼?


保險公司向誰求償300萬?

人身保險根本不存在代位問題

2012-09-22 19:16:07 補充:
如果換成人身保險:

你父親死亡我們保險公司已經賠給你了啊!肇事者是有責任必須賠你沒錯,但你拿了兩邊的錢,顯然已經超過你父親原本應有的價值了!這樣的話你是不是不當得利..........


亂說一通

一邊是理賠金 一邊是民事求償

那來的不當得利 保險人又憑什麼代位?

你先研究一下責任險怎麼代位的







我瘋了.....

2012-09-23 09:55:10 補充:
大家都隨國良一起瘋吧.....

人壽保險係以被保險人之生命為保險標的, 其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具有身分上之專屬性, 不得代位.


這段阿文還沒看過

要請神人級的出來解釋


收錄日期: 2021-04-11 19:10:5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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