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壽險不適用損害填補
理由 生命價值如何判定 由誰判定
我跟保公司保一百萬 我被人撞死
保公司賠一百萬給我的受益人
並向肇事人提起訴訟 要求損害賠償三百萬
那你認為多了二百萬這樣歸誰所有
這樣你懂103說的專屬性了嘛!?
2012-09-20 22:26:32 補充:
假設沒有103的約束
[因為發生車禍 我被撞死了 這裡面保公司有財物損失 和 人身損失[被保險人身亡]
[保公司依約給付理賠金給我的受益人了]
[並向肇事人提起訴訟 要求損害賠償三百萬[假設肇事人付的起]
[依損害填補 保公司可代位求償 向肇事者提出財物損失 和 人身損失賠償請求 ]
[如上所訴 多了兩百萬 這是保公司求償來的
你覺得保公司會給我的受益人還是自己收起來]
103最主要是用在區分財物損失和人身損失之求償權區分
人身損失請求權歸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所有
若把103代入
保公司只能就肇事責任向肇事人請求財產損失求償
而人身求償權利與所得皆歸於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防止保公司的不當得益
2012-09-21 12:49:34 補充:
我暈
現在是在解103
不是在解生命無價
真要解生命無價
這可能要釋憲喔
2012-09-21 12:58:57 補充:
我國律法在其他法律
有重疊權益時
以最大利益關係人有其專屬權力
如遺產裡不是有特留份嘛?
因為其專屬權利
你吞下去我還是可以告到讓你吐出來
2012-09-21 21:16:18 補充:
假設沒有103
保公司求償三百
肇事人也付了三百
保公司依約卻只給受益人一百
那多的二百算甚麼?
2012-09-22 01:18:25 補充:
哈....在解釋下去
咱們可能會頓悟 生命是甚麼了
禪師也說
懂了就是懂了 不懂 也好 繼續不懂
開開玩笑 呵......
2012-09-23 04:33:42 補充:
一邊是理賠金 一邊是民事求償
你.....懂了
2012-09-23 23:49:32 補充:
1. 身分上之專屬性的定義為何
由民法所付予
2. 而身分上之專屬性, 在保103又是指哪些? 是否可舉例呢?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