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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nadalawcn.com/tr/tax-law-tw/non-resident.html
非稅務居民
一些已取得了加拿大公民身份準備回流或者在境外工作的人士,經常說要申請成為加拿大“非稅務居民”。其實“非稅務居民”並不需要申請。只要你符合“非稅務居民”的條件,你就是“非稅務居民”了。如果你無法確定你是否符合條件,可以通過填寫以下表格向稅局詢問:
http://www.cra-arc.gc.ca/E/pbg/tf/nr73/nr73-08e.pdf。
加拿大稅務局將個人的加拿大稅務身份,分為五類:稅務居民(Resident)、事實居民(Factual Resident)、非稅務居民(Non-Resident)、視同居民(Deemed Resident)以及視同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你在加拿大有沒有報稅的義務,取決於你的“稅務的身分”,而和你是不是加拿大永久居民或公民沒有關係。稅務居民、事實居民和視同居民要申報在全世界獲得的收入;而非稅務居民和視同非居民則只要申報來源於加拿大的收入。
稅務居民(resident of Canada for tax purpose)
在加拿大所得稅法上對所謂“稅務居民”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原則上如果你的“家”在加拿大,加拿大是你經常、正常且習慣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你在加國建立了“居住聯繫(residential ties)”時,你就是加拿大居民。這些聯繫包括:
居所:在加拿大有“家”,不論房子是買的或租的;
你的配偶和受贍養子女,以及19歲以上身心殘障、依附你生活的親人在加拿大;
你個人擁有的財物和社會聯繫在加拿大。例如在加拿大有傢俱、衣物、汽車、銀行帳戶、信用卡、省醫療保險、駕駛執照、職業會員、其他會員資格、領取兒童福利金(Canada Child Tax Benefit )等。
上述所提到的聯繫,前兩類是顯著(significant)因素,第三類則屬次要考慮。根據上述定義,如果你是稅務居民,就必須申報全世界的所得。
事實居民 (factual resident)
即使你大部分時間、甚至整年都住在海外,但因為在加拿大一直維繫著顯著的居留聯繫(如上述的居所、配偶、受贍養親屬),稅法上仍算是事實居民。
視同居民(deemed resident)
如果你在加拿大沒有“居留聯繫”,並且有以下兩種情形的任何一項,就會被視同加拿大居民:
在一年之中停留在加國的時間累積起來達到或超過183天;
加國政府駐海外的公務員、軍人或其海外學校的員工或在加拿大國際發展機構計畫下工作。
如果你屬於”視同居民“,你的受贍養子女也適用此類別。在你計算留在加拿大的天數時,應包括:在加拿大的大專院校就讀的天數、工作的天數和度假的天數。即使不滿一整天(例如:搭機抵達加拿大機場的時間已是晚間11點),仍然要算一天。但若在美加兩國間通勤,通勤的天數不算。
那些在加拿大短期遊學的人、陪子女在加拿大讀書的家長、在加拿大帶孫子的祖父母們,儘管沒有辦移民手續,在加拿大也沒有租房或者買房,但只要他們一年內停留在加拿大的天數累積起來達到或超過183天,就屬於”視同居民“。
非稅務居民(non-resident)
如果你正常地、經常地、習慣上居住在另一個國家,在加拿大沒有顯著的居留聯繫,並且整年住在加國境外,或一年中在加國停留不超過183天,也非加國政府駐外人員,你就可以是非稅務居民。
視同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
如果你和加拿大有顯著的居留聯繫(本來應屬於事實居民),或者你在一年內在加拿大停留的時間累計超過183天(本來應屬於視同居民),但你又同時被認定是另一個與加拿大有簽訂稅務協定國家(例如中國、美國、新加坡、南韓、馬來西亞等)的居民時,你在稅法上就被認定為”視同非居民“。視同非居民和非稅務居民的區別在於:非稅務居民在加拿大沒有顯著的聯繫。而視同非居民可能在加拿大有顯著的居留聯繫,但因為與另一個與加拿大有稅務協定的國家有更緊密的居留聯繫,依據“歸屬認定法則(Tie Breaker Rules)”,算是另一國家的居民。
臺灣、香港與加拿大之間並沒有稅務協定。所以如果你常年居住在臺灣或香港,但你在加拿大有顯著的居留聯繫,那麼原則上你是加拿大的事實居民。而在中國大陸居住的臺灣人或香港人,若在中國有報稅的義務,依中加稅務協定算是中國的居民,就有可能成為視同非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