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二、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三、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 (期) 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四、是以,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的申請,應在9月22日前提出。 五、經核准屬自用住宅後,其優惠稅率即可一直適用,不需逐年申請,直到優惠的原因消滅為止(如房地出售、戶籍遷出、供營業使用等)。(現代地政 房地產法務稅專業)(代書部李瑞華 回覆)(現代地政專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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