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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破產期間問朋友借錢用作醫療,但當我有錢還返比佢時,是否違法??委託人律師同我講叫我自己諗清楚明唔明借錢定義....我可以點做...?
答:閣下 的這問題要分開幾部分去討論和理解!
首先是破產者於破產期間借錢方面,其實是可以的!破產法例無規定破產者於破產期滿前舉債,當然破產者應盡量避免借貸,但真要借貸並不犯法!
但要注意在向任何人商借超過一百港元的債務前,要向對方披露仍是破產期中破產者的身份!如隱瞞破產者身份情況下得到借貸,即屬犯罪!觸犯的是《破產條例》第131章,「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獲取信貸」中列明「如破產人單獨或聯同他人從任何人獲得 $100 或以上的信貸,而破產人事前並無將其未獲解除破產的情況告知該提供信貸的人,即屬犯罪。」如經公訴罪名成立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導致這情況是因為按破產法例所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間,所有的還款安排要交由破產管理署處理!破產者不能私下向任何債權人還款,否則可被視為非法轉移資產,到時收授雙方都同樣可被刑事檢控!
這便說到問題的第二部分,還款給新債權人是否違法的問題!如上所言,假設破產者在破產期間,真的向第三方借下債務!那這些債務是有效的,亦不會隨著破產令的解除而得到豁免,因這些新債務未登記在原破產令之上!
但在破產期滿前,破產者絕不能開始清還這些債務!因破產法例規定如有經濟能力也應該將款項上繳以償還破產令上的負債,故如先還其他新債務便構成非法轉移資產!
縱合上述意見,簡單地說!
第一破產者在破產期間可以借貸,但先要披露仍在破產期間的身份!假設對方明知而仍願作出借貸則不屬違法!
第二破產者在破產期滿前不應向新債務作出還款,有能力也應先償還舊債務!否則會被控非法轉移資產!
第三新的債務要待破產者破產期滿後,才能開始償還!這些債務仍然有效不會因破產令解除而得到豁免!
即是說,祇要令友知道你現在破產期中,仍然願意借錢給你並留待你破產期滿後才開始償還!則絕對無問題不會違法!
但你亦有要注意的地方,假設你真要借款並獲得令友首肯!個人意見請對方不要將錢以銀行轉賬或支票的形式交給你!因這些有紀錄可稽的會受到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的監控,到時他們察覺你有一筆額外的款項時,未必會認同你是友人借款的說法!到時算作你收入一部分要充公上繳便麻煩了,連借錢給你那位朋友恐怕都會受到質詢!
理想的做法是將現金直接給你或你的家人,又或者直接替你支付某些賬項!如你問題所言借款作醫療之用,那由令友暫繳相關費用並保留單據,待你破產期滿後再分期歸還便可!
同埋我想問破產管理署係我破產期間係唔係可以隨時check我户口架?
答:對!是可以的!祇要署方或受託人認為有需要,依法是有權要求全港金融機構,提供破產者名下所有賬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