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您提的問題應該是指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不過您聽到的不是事實,因為這項補助是設有排富條款的;而且必須每年申請。
也就是說,根據規定,必須為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是符合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相關規定者才能申請。以極重度殘障者而言:
1.中低收入戶,今年起每人每月可領取4700元,100年之前7年都是4000元。
2.低收入戶,今年起每人每月可領取8200元,100年之前7年都是7000元。
以新北市為例,規定如下: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101年度為27,011元)。
2.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未超過一定金額。(第1人200萬,每增加1人增加25萬)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房屋、土地)價值未超過公告現值650萬元。 ◎年滿65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基於福利最佳原則,請先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承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及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應備證件 1.全戶3個月內戶籍謄本、99年度全戶財稅資料(含申請人稅籍清單,請至國稅局申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郵局存簿封面、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
2.戶內如有16歲以上學生,應檢附學生證。
3.戶內如有外籍配偶,應檢附居留證及工作證。
4.戶內如有當兵者,應附服役證明。(向兵役課申請)
5.戶內人口如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檢附相關證明。
6.申請人若為榮民,應檢附榮民證及榮民院外就養證明文件。
7.生活補助切結書。
8.郵局追繳同意書。
9.如委託他人辦理,需檢附委託書。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交付方式 本生活補助備齊資料送件至區公所並經區公所初審通過、市府核准後,將由區公所通知申請人於當月起每月10日(遇假日提早)撥入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帳戶內。一、列冊低收入戶
1.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8,200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700元。二、核列中低收入
1.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700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3,500元。三、非屬上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
1.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700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3,500元。四、榮民
1.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700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3,500元。 備註欄 ◎身心障礙者若有下列所列各款情形,須主動告知本府並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已補助者本府得追回:
1.接受政府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者。
2.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拘禁。
3.應徵招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
◎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台北市的規定也差不多,不過列冊之低或中低收入戶無須申請,會主動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