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7/24我因車禍而受傷被救護車送往海軍醫院急診救治!當時醫生問我有沒有去撞到頭?我回答我並不清楚?,而且當下因為手腳多處擦傷痛到已經無法言語 ,摸了自己頭是否會痛也沒感覺…因為整個疼痛感來自己我擦傷的地方。
後續有照手腳X光都沒問題…但沒有照頭部X光。
家人有說我是否可以住院…但海軍醫院說擦傷還不至於住院,最後醫生說要住我們也沒有病房讓妳們住。休息大約兩小時就離開【診斷證明四 肢多處挫傷,右手肘挫傷,左小腿兩公分撕裂傷縫合兩針…宜門診做追蹤治療】 當天晚上在家因傷口持續一直疼痛不已,而那種痛已超過我能忍受的限制一直哀嚎不已,將近晚上12點不知怎麼了就陸續嘔吐三次,隔日7/25早上被家人送往 另家醫院,家人跟醫生說明了我的狀況,家人說雖然我是擦傷但我的擦傷不是輕微,而是都已經傷到皮下組織了…然而住院期間我沒有在嘔吐~到第四天時傷口疼痛感漸漸已經消退了好多時才發現左手腕有去扭到,當下有跟醫生說明這點,但他只給我酸痛藥布。
住院八天【診斷證明…腦震盪後徵後群 …上肢及下肢多處挫傷】 出院後因手與腳都有去扭傷8/6去看骨科復健治療診斷【雙側 肩部挫傷併韌帶損傷,雙側肘,腕挫傷併韌帶損傷 及開放性傷口,雙側膝,腿及足裸開放性傷口,左手嚴禁出力,宜休息兩個月】
車禍初步分析對方第四八條1項6款及61項3 項。 我方就是本人~第93條1項2款。
向對方索賠明細如…住院花費15467,回診治 療1700,修車費20000,以上三樣皆有收 據。 看護三天3000;往後醫療復健2000,不能 工作兩個月46000,合計88167。以八萬 整算。 今日向保險公司理賠,對方保險員看了明細問我說 何謂不能工作兩個月? 我向他說46000包含了我喪失原有工作,暫時 不能工作跟找工作,還有精神賠償!對方說叫我拿 薪資證明或者在職證明!不然無法理賠。
因為我工作是服務業公司也無行號…所以無法取得 薪資證明而也沒有勞保。 對於這方面的強制險的理賠我根本就不懂,我現有 的明細也只有三樣,對方保險員說如果沒有就照收 據三樣明細付…我當下感覺這個保險員好像在刁難我??? 我要求的八萬是不合理嗎?那我要說多少才合理。
因為自己曾經也發車禍,被對方獅子大開口 …所以我能將心比心,我只是把我所需的向強制險申請理賠…也沒有想要在加害人身上在要求什麼,我這樣有很過份嗎?那我應該向對方保險員說多少他才會接受???
因為在這方面我完全沒有知識。希望能讓大家幫幫忙~~~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