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破產沒有申報的欠債需要還嗎?

2012-09-04 3:15 am
大家好:



本人太太大概2年前申請了破產且獲批准後,她的2位朋友知道後想追討申請破產用的現金,而本人太太應該沒有將欠款申請入破產申請表內,請問這兩位朋友可以追討欠款嗎?



謝謝!

回答 (1)

2012-09-04 6:26 pm
✔ 最佳答案

moon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太太大概2年前申請了破產且獲批准後,她的2位朋友知道後想追討申請破產用的現金,而本人太太應該沒有將欠款申請入破產申請表內,請問這兩位朋友可以追討欠款嗎?

答:想問清楚,問題中提到的這兩位朋友現在是希望向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追討這些債務還款?還是他們想直接向債務人(即你已破產的太太)追討呢?
如果是前者,則是不能的!所有未登記在該破產令上的債務,都不會獲得破產管理署處理和按比例分配還款(如有的話)!

即是說,當年申請破產時,任何未申報債務和無登記成為債權人的,都無法按破產法例收到應得的還款!

而不論債務最終有否還清,在破產期滿後都將會一筆勾銷,破產者得到豁免承擔償還所有已登記在該破產令上的債務!




但假若是後者,即當年破產時並未登記這些債務!則這些債務仍然是有效的,債權人仍然可以向債務人作出追討!
不過要待破產期滿後才能開始追討,因在破產期間,破產者在未得到破產管理署長同意下,是不能向任何人私下還款!違者收授雙方都可被控以非法轉移資產的刑事罪名,罪成可判監禁兼留案底!

這些債務由於無申報和登記在該破產令上,變相亦失去破產期滿後豁免還款的保障!即是這些債務仍然有效,債務人仍要負起償還的法律責任!




故令太座是有點疏忽了!申請破產時應當將所有債務一併申報以徹底解決問題!當然如道義上覺得應該承擔朋友的債務還款,可以於解除破產令後才分期攤還!但在法律層面亦應該申報清楚將所有債務如實呈報!
事到如今,實情是那兩位債權人絕對不能從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那裡取得分毫還款,因他們及其債務並未登記在該破產令上!

但他們的債務仍然有效,因不受破產法例的豁免條款保障,仍然可以向債務人作出追討,不過要待她破產期結束後才可!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2 00:25: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903000051KK0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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