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父親公司經營不善,,已失蹤並已經無法聯絡,留下債項需要償還。現在的情況有點尷尬。公司是父親+哥哥+我持有股份的董事,他留下了三筆債項。
1.公司借貸 - 由銀行借出,並有父親和哥哥的個人擔保。 (原為四十萬,剩餘十二萬左右)
2.公司借貸 - 由銀行借出,並有 父親+哥哥+我的個人擔保。 (原為三十萬,剩餘二十五萬左右
3.聯名借貸 - 由財務公司借出,是父親+哥哥+我聯名借的。(新借入二十萬(4-5月時借入的),剩餘十八萬左右)
<以上所有借款本人$1都未落過袋,全數交由父親打理公司使用的.......>
由父親失蹤開始,已分別和銀行和財務公司商討。由於本人有穩定收入(公務員,每月收入$11,000左右),希望連同哥哥的工作收入(大概$10.000左右),向他們提出長期還款的建議(如分8-10年時間攤還,每月供款(6000-7000左右是負擔得起的), 但他們所作出的回應都是不能作出這樣長期的還款協議,並表示已將借款問題交到追數部門。
我想問:
1.)I本人欲申請IVA,就有關問題已詢問過律師,他們說破產管理處不會接納,因為牽涉商業貸款的案件是會被發還的。請問本人的情況是否就如律師所說,不能申請呢?
2.)如果做DPR,即將有關商業貸款及私人貸款一併攤長還款,銀行又說由於牽涉的貨款有商業和私人貸款,若要整合有關貸款是很困難的(下刪一千字,大概是說金管局對貸款類別有一定要求),請問若行使DPR是否有有關條例所限制並完全不能解決有關債務?
3.)本人及哥哥是有誠意還款的,但就給銀行拒絕有關還款建議,並要求給與其他抵押品或現金保證......銀行說若未能達成任何還款協議,只好將有關事件入稟法院訴訟。若到達這一情況,我想本人及哥亦好選擇破產了。雖然破產後有關債項不能向本人或本人哥哥追討,但有關款項仍然可向本人父親追討(失蹤並沒有申請破產),請問有關債務人是否繼續使用追數公司前來追數?有沒有方法可以停止他們的追數行動?(因還要照顧家中傷殘及長期病患的媽媽,怕赫親佢老人家)
4.)請問,由於本人與母親與哥哥同住,我們二人一起申請破產,都要計算生活費。但由於我們二人都要上班,只好請人(非本地人 ^_^")照顧媽媽。照顧媽媽的額外支出(如紙尿片,覆診車費,吃飯,聘請傭工),或供應母親費用可以計算在生活費在內嗎?而且媽媽有每月領取傷殘津貼,我們破產後計算供養父母的費用會否連同他的傷殘津貼計算在內呢?
5.)本人是公務員,若破產後,薪金是每年跳積點以及按通漲比例有所調整。根據有關規則是每月扣除生活費後的餘額必須交出來。舉例來說,本人在破產令發出後的收入是$11000,全數作生活費,不用還錢。但是加薪後,額外的薪金是否都需要全數交回破產處呢?我聽說有些公務員在破產後是按收入所得的比例來給與生活費,請問有這樣的事情嗎?
6.)最後一問,請問破產中或破產令解除後是否可以繼續考政府其他部門的職位呢(紀律部隊除外)?
感謝查看,其實本人想清還款項以免除破產污名呢,但奈何銀行並不熱心。希望cecimak大兄可以回覆,順道謝謝你,看到你很多REPLY OST我都了解很多有關情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