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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頭陣的來報到了~
打折無理由
1. 除非契約有約定住院係不包含日間住院, 否則應以住院計.
2. 依據契約中有關住院日額的給付條件如下可知, 如
住院期間請假日數應扣除, 然而...請假一小時, 二小時, 五小時, 是否應比例扣除呢? 契約並無約定, 故...我覺得...沒規定, 沒法定, 就不應比例扣除, 也就是說(打折理賠)無理由.第九條【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依下列約定之一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2012-09-03 00:32:48 補充:
拜託, 我也要一人分, 謝謝
2012-09-04 18:40:46 補充:
對丫, 同一種案件會有不同判決. 但是...我想表達一下啦
1. 要保人和保險人訂立的是一份保險契約 , 且應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保險契約之內容不得違返保險法之絕對強制規定(例, 超額保險).
2. 住院一詞僅在契約中出現, 保險法中並無明文, 故, 當事人雙方應就契約規定行使各自之權利義務.
2012-09-04 18:40:51 補充:
3. 即然契約有將(住院)一詞予以定義, 並無疑義, 法官拿(醫院來函)以及(健保法規)來(另外解釋住院的定義), 置私法自由於何處呢?
4. 更何況, 契約真有疑義, 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保險人可能要排除日間住院, 要保人不可能要排除日間住院),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之原則(保險法54條II)
2012-09-07 09:30:54 補充:
謝謝Tony & 葉大哥的鼓勵 , 我會再加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