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 "解除受託人職務" 信函

2012-08-31 3:14 am
本人2003年申請破產, 2007年取得破產解除証明書, 亦同時到環聯更正資料,將解除破產一事紀錄在案, 自此平靜地從新生活了5年!

但昨天突然收到由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的"擬申請解除受託人職務"的信函, 內容說明破產管理署署長為本人的財產受託人, 現擬向法院申請解除受託人職務!

本人以為2007年破產解除後, 一切破產及相關事宜已完結! 但5年後再收到破產管理署的信函, 實在非常震驚! 那麼,本人過去5年仍受該署監管?

家人並不知道本人曾經破產, 收到信封面註明是破產管理署的信件, 家人亦覺得非常驚訝! 請問以後還會收到破產管理署的後續信件嗎? 曾破產人士的煩惱真的沒完沒了嗎?

註: 本人當年破產期間是全程由破產管理署主任跟進, 並非外判受託人.

回答 (1)

2012-08-31 6:29 p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以為2007年破產解除後, 一切破產及相關事宜已完結! 但5年後再收到破產管理署的信函, 實在非常震驚! 那麼,本人過去5年仍受該署監管?
答:匿名 網友大可放心,這些祇是例行手續問題不大!亦絕不代表你解除破產後仍受署方監管!

這封信的目的,是破產管理署作為你於破產期間的資產受託人關係,將會正式解除!故依法向法庭申請解除作為你資產受託人的職務!

你過去五年已成功解除破產令的歲月,當然不再受到署方的監管!如仍受規管則理應仍要每年申報資產和收入吧?更無法成功申領「破產解除証明書」了!

署方信中提到的「財產受託人」,指的是你於破產期間被充公或上繳的財產,非指你破產期滿後所累積的收入和資產!要知道你的破產期雖然順利屆滿並自動解除,但署方內部對你的檔案卻或未即時完結!

即是說依破產法例你破產期滿後已無需受破產管理署的規管,如不用再按年申報和將超額的收入上繳等!

但你於破產期間被充公和上繳的財產,署方卻可能仍未完全處理和分配給原債權人!故此署方仍保留你該筆破產期間的財產受託人身份,繼續處理你的檔案直到完畢,才解除受託人的身份並依例發信通知你!

我不清楚署方內部如何運作,亦未知是職員工作繁忙還是效率低!但由於每個破產個案都不盡相同,故收到這封「擬申請解除受託人職務」信函的時日亦各有不同!曾接觸的個案中有些破產期滿後兩年左右已收到該信,但如你般在五年後才收到的亦大有人在!

按在下的個人破產經驗,由於在下的資產相對簡單,無記錯應在破產期滿後約年多時已收到該信!

總之你大可放心,你的破產令鐵定已解除,無需再受署方的監控,成功取得「破產解除証明書」足可證明這點!



家人並不知道本人曾經破產, 收到信封面註明是破產管理署的信件, 家人亦覺得非常驚訝! 請問以後還會收到破產管理署的後續信件嗎? 曾破產人士的煩惱真的沒完沒了嗎?

答:一般情況下,除這信外署方理應不會再有其他信件寄給你!
但如有則絕非好消息!因必然是有關乎你破產期間的資產有問題,署方才會再次發信給你要求解釋和交代!破產令已解除還會有這機會嗎?

答案是有的!

例如假設有某破產者當年在破產期間,曾有某些收入和資產未曾上報(不管是瞞報或漏報),署方當時未有察覺而讓他如期解除破產令!那在多年後揭發這事,則依破產法例所賦予的權力,署方是仍然有權要求已解除破產令的前破產者,交待詳情甚至交還該些資產!

再舉例某破產者在破產期間獲得承受遺產的權利,但他無辦理或未完成手續,甚至不知情!而署方當時同樣無察覺亦順利解除破產令!那多年後發覺時,仍然可以要求追究和充公那些遺產資產,因從署方的角度看,那位破產者在破產期間已確認屬他名下的資產,已經需要全數上繳作還債之用(縱使資產未成功轉名給他但擁有權利經已確定)!

那如出現上述類似情況,則破產管理署在認為有需要時,是可以在破產令解除後的任何日子,發信給前破產者要求交代,而這類追索更是無追索限期的!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16 23:23: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830000051KK0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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