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營業稅計算的問題~

2012-08-29 9:08 pm
麻煩大大幫我解答一下下列問題:
某公司7~8月內銷成衣金額300萬(椅下本提金額均不含稅),接獲國外成衣訂單、報關出口金額1,700萬元,銷售土地金額5,000萬元,進貨取得供應商開立統一發票金額700萬元,購買禮品贈送大經銷商,取得禮品商開立統一發票金額20萬元,購買五人座小汽車供業務員使用,取得汽車經銷商開立統一發票金額80萬元,則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干?
答案是...........................................溢付稅額20萬元

雖然知道答案,但不清楚中間計算過程,麻煩大大解說一下,謝謝!!

回答 (7)

2012-08-29 9:35 pm
✔ 最佳答案
銷項稅額(300*5%)15萬 - 進項稅額(700*5%) 35萬 =溢付稅額20萬
出口是零稅率
銷售土地免稅
禮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九人座以下之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2012-08-29 13:36:42 補充:
外銷1700萬元*5%=85萬元.零稅率
所以溢付稅額20萬元可以退稅
2013-11-25 6:56 pm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外銷成衣訂單是免稅之零稅率規定,可辦理退稅: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
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留抵稅額
【700 × 5%=35萬】-【300 × 5%=15萬】=20萬元 留抵稅額
出口外銷成衣1,700萬元*5%=85萬元 屬於:零稅率
85萬元大於20萬元,所以本期之留抵稅額20萬 元,可辦理退稅!
公司銷售土地因已繳了土地増值稅了,所以不用再繳營業稅哦!

2012-08-31 19:18:20 補充:
第 19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 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
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第 26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
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
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2012-08-31 4:16 am
順豐大能提出不同意見~大家互相交流的確是不錯的~
但據本人的了解~
所謂的供勞務使用或銷售用並不是指公用或私用~
而是車子因供勞務使用而使公司有勞務收入,
或車子本身作銷售用而使公司有銷貨收入~
這樣的自小客車~才能作為進項扣抵.
2012-08-30 4:28 am
1.前面幾位專家回答得很專精此不贅言.提出一個見解讓同好.討論.
2.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在本題是否不可扣抵.
3.依加值型營業稅法之施行細則第26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19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汽車]].

依此解是應該是九人座以上者無須考慮.定義其非供自用.一般常識認定歸[公用]而九人座以下才需再確認是否歸[[自用]]或供勞務使用或銷售用.
4.依租稅法定主義及[[列舉]]規範原則下.本題之[[供業務使用之汽車]]應歸屬用於公務且提供勞務使用.
5.故是否非屬本法第19條之規定????
參考: 順豐會計師事務所04_24711878
2012-08-30 2:42 am
銷項稅額300萬*5%=15萬

供應商開立統一發票金額700萬元-進項稅額700萬*5%=35萬-----可扣抵
購買禮品贈送大經銷商金額20萬元-進項稅額20萬*5%=1萬-----不可扣抵
購買五人座小汽車供業務員使用金額80萬元-進項稅額80萬*5%=4萬-不可扣抵

銷項稅額15萬-可扣抵的進項稅額35萬=應退稅額20萬
可退稅限額為外銷收入為1,700萬*5%=85萬
所以退稅20萬可以全額退回。

進項稅額[(700-20-80)*5%]30萬 ---因為您的題目是分別取得可扣抵的發票700萬,及不可扣抵的發票20萬及80萬,所以不應從70萬內再扣除20萬及80萬。
如果題目是指700萬含有禮品20萬及小汽車80萬,就要如您所述的先扣除。

相關法令提供參考:
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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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30 12:21 am
進貨之進項稅額可以全部抵扣營業稅,不需要扣除不得抵扣之部份,這是觀念上問題喔!不得抵扣的營業稅都已經沒有計入進貨總額裡,不需要扣除不得扣抵部份。
2012-08-29 10:36 pm
銷項營業稅
300萬 * 5% = 15萬
可退稅限額:
1700萬 * 5% = 85萬

進項稅額
三聯式:700萬*5%=35萬
(購買九人座以下小客車與交際費支出索取得之發票
均不得列為進項稅額扣抵,須全額<含稅>列帳)

因此本期溢付營業稅 35-15=20萬元
因20萬 < 可退稅限額 85萬所以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稅金20萬元    
參考: 瑞智


收錄日期: 2021-04-11 19:09: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829000016KK03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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