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2年4月1日在香港租了一间套房,签了一年梗的合同,合同没有过期还有8个月才过期,可是我在2012年8月22日晚上寄了一封信给我,标题是:邀请解除租约通知书,内容是亲爱的租客你好,首先,本處非常多謝你們多時來的支持和合作!本處收到大業主的通告,現欲收回該地方作為別的用途,因此暫須要終止租約,而已知你的固定(梗)租約已過期多時!現在敬請敬愛的租客在19/09/2012或之前搬离該套房!
然後我打電話給房東,問了是什麽回事。他和我說要裝修所以收回房子,而且會賠償我的一個月的租金,請問這樣合理嗎?我是內地新移民過來香港的,我對香港的法律不是很熟息。
請問我要怎麼樣做才能夠維護我自己的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