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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理賠範圍及方式四、其他財損賠償:以第三人依法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民法第216條
(1)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2)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2012-08-22 20:29:03 補充:
下班查到現在20:30
還找不到有利見解
支持我的看法
明天繼續努力
2012-08-22 21:25:17 補充:
隨然這兩個判決可能沒辦法直接解釋
TONY兄(2012-08-20 22:23:04 那段補充)
但因該能解套
2012-08-22 21:25:48 補充:
48年台上字第1934號
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
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
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
2012-08-22 21:26:30 補充:
95年台上字第2895號
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消極損害)為限。
既存利益減少所受之積極損害,須與責任原因事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
之。
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
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該所失利益,固不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
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
、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具有客觀之確定性。
2012-08-23 18:56:39 補充:
其實財產險阿文沒什麼深入研究
因為人身都還搞不太清楚....
算硬著頭皮求知識= ="
TONY兄要不要指點個方向(不用告知我答案)
我在悟看看能不能找出答案
2012-08-25 13:15:26 補充:
本來阿文也想主張=承保範圍=
有形財產 無形財產 直接的損失 間接損失
被這段話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