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關唔關老婆事

2012-08-17 6:43 am
我想問下我有個朋友破產,佢老婆銀行戶口仲有錢,會唔會沒收?

回答 (4)

✔ 最佳答案

Kin Sa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想問下我有個朋友破產,佢老婆銀行戶口仲有錢,會唔會沒收?

答:基本上第一位回答者 pei kun 網友的答案是正確的!但仍有可供補充的地方!
即是說,一般情況下破產者家人的資產,按理跟破產者破產完全無關,亦不會因破產者而受到牽連而被充公!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家人的資產跟破產者聯名持有,如有聯名情況出現則縱使該資產的實質擁有權跟破產者無關,都會受到破產管理署的追討!
簡單地說,祇要問題中提到的銀行賬戶,如果是由破產者的配偶獨自持有,則理論上不會受到牽連!但如屬聯名持有則該賬戶便會被署方視作破產者資產之一,必會要求充公相關的份額(視乎聯名人數多寡而定)!


第二縱使該賬戶由破產者配偶獨自持有,但存款的來源如被署方確定跟破產者有關,則署方仍然有權作出追討!
舉例該筆存款是由破產者變現資產而一筆過存入,如賣樓、賣股票或由破產者名下賬戶轉賬等(申報資產轉移的情況非如 pei kun 網友所言的三個月這麼短,通常是破產前一至兩年,有需要的話更可長達五年)!這些情況下該存款會被視為是破產者轉移的資產,是合法還是非法則要視乎抗辯是否獲署方接納!


理論上破產者配偶的資產無需申報,但如署方認為有需要時還是有機會要求家人作出申報!通常如該破產者配偶名下的賬戶存款非太多,或是她有工作收入和存款來源證明,則普遍都不會受到署方質疑和追究!


至於第二位回答者 Yan 網友所引用的大堆破產相關法例,則基本上跟回答問題完全無關!問題所問的配偶責任方面引用資料中並無觸及!當然作為對破產法例的參考和了解也是可以的!


至於第三位 Knoeledge Plus 網友引用的意見,同樣對回答問題無幫助!問題問的不是破產的形式和分別!反倒是他個人意見中認為作為破產者的配偶,有責任代還錢則說得比較含糊,恐有令發問者有誤會之嫌,故在下稍作補充!
「佢妻子的錢不會沒收,但身為妻子有責任為佢還錢」這句話應該理解為,在法律上妻子無代夫還債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故此妻子的私產不會被沒收!但在道義上則為人妻有能力時有責任代夫還債!

上述兩點的明顯差別在有否法定責任和義務!祇要妻子(或丈夫配偶)不願意,縱有千萬家財,都絕對沒有要代破產配偶償債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當然如他(或她)自覺認為在道義上要代配偶償債,那是個人選擇但並無法律約束力!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2-08-17 11:27 pm
破產,是一種法律程序宣告債務人無力償付債務及其後的一連鎖還款予債權人的過程。

一般來說常見的破產方式有兩種:
破產清算:破產主體停止一切經營活動,財產被查封拍賣用於抵償債務。
重整或債務重組:破產者在債權人或破產管理人的監督下可繼續經營,並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重整計劃。重整計劃中破產者可以請求減免某些無力履行的債務或合同,或者改變償還方式,並給出繼續經營和償還債務的計劃。如果債權人投票通過重整計劃則破產者有可能重新恢復經營,否則可能會進入清算程序。在許多情況下,允許仍有盈利潛力的企業繼續經營可能會獲得比單純拍賣其資產更多的收益,從而使破產者和債權人都獲得比破產清算更好的結果。有時,這也被稱作破產保護。

因此 , 佢妻子的錢不會沒收,但身為妻子有責任為佢還錢 @ @
2012-08-17 6:38 pm
第 三 章 破產

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第 57 條 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

第 58 條 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
駁回之。

第 59 條 遺產不敷清償被繼承人債務,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宣告破產:
一 無繼承人時。
二 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時。
三 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全體有破產之原因時。
前項破產聲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亦得為之。

第 60 條 在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法院查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
,得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 61 條 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
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第 62 條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第 63 條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
回破產之聲請。
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
係人。
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第 64 條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一 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
個月以下。
二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


第 65 條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公告左列事項:
一 破產裁定之主文,及其宣告之年、月、日。
二 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
三 前條規定之期間及期日。
四 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
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五 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
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對於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及財產持有人,仍應將前項所列各事項,以通
知書送達之。
第一項公告,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第 66 條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人或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所
,囑託為破產之登記。

第 67 條 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之郵
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

第 68 條 法院書記官於破產宣告後,應即於破產人關於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
簽名蓋章,並作成節略記明帳簿之狀況。

第 69 條 破產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

第 70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
前項傳喚或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或拘提之規定。
2012-08-17 12:50 pm

破產關唔關老婆事個人破產系個人獨立事件, 不涉他人.
佢老婆個人銀行户囗不涉老公破產事件, 破產人申請破產前三個月或破產期内如果私/双受授轉移利益/借貸則屬違法.

收錄日期: 2021-04-16 14: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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