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如果執達主任上門兩次都沒人在家,到第三次時可以申請破門令破門,
那麼,債主特意不通知欠債人第一和第二次上門時間,而在第三次時破門,這樣有抵觸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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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一樣野,就係如果欠債人係獨居既,每日都要返工,而債主又只係話會搵執達主任黎抄封,但又唔講幾時,或者債主特登約執達主任喺欠債人返左工既時間先上門 咁就算第一次同第二次入唔到屋話會喺門外貼通告,但通告會寫低下次上門時間嗎?如果唔會寫既,咁就算欠債人想合作留屋企等執達主任上門都唔得啦,因為根本唔知對方幾時黎,唔通連工都唔做,每日24小時喺屋企等? 如果因為咁既原因比人爆門,仲要喺返左工先爆咁樣好似唔公平喎,樓下有師兄話唔會話比你知幾時黎等你搬走值錢野,如果真係要搬既,收到債主通知會搵執達主任果時都已經搬定啦,點會仲等到上門先搬? 另外,上門時間係債主約執達主任,定係執達主任約債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