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公司治理雜誌 2012台灣最佳企業社會責任獎及
公司治理獎背後真正真相事實
據悉自從本事件新聞開播至今,除富邦醉心於得獎玩116條保險法外.其他各大保險公司全部動起來主動關懷保戶,針對類似案件保戶,業務人員需清查本身客 戶是否未通知以至於瀕臨失效,皆默默善盡社會保障關懷責任,事情變化風向之快,令我既感動又感慨
以上為101年6月23日最新大事紀
我想陳述的事實是當一家積習枉喪道德良知已久富邦人壽,在四月十三日電視新聞報導以保險陷阱為專題披露社會大眾,當時身為富邦客戶服務處執行副總王銘華先生在電視新聞中信誓旦旦會與我再溝通,但事件擱至今日率領富邦人壽客戶服務處執行副總王銘華先生卻矇騙全臺灣觀眾,完全毫無主動關懷本人,反倒這段期間周遭關切聲浪如滾雪球般湧來,還需我本人在五月左右主動通富邦人壽受理理賠窗口02-23455111—22157黃先生,請他寄來我本人長久所繳交的資料明細.一路走來我低調不願讓人知道我從事任何公司名銜(因為這不是重點),也勇敢把自己名字及電話告知社會,能明嘹我非同業或是惡意暱名詆毀,為如網友一封封來函感謝他們未誤蹈富邦人壽保險陷阱.或已身為富邦保險人如何戰戰兢兢處理保單契約.及身為全台唯一律師出身具正義感消保官在新聞提及站在消保法的精神,富邦人壽應主動關心聯絡保戶,及語重心長提及司法有待改革及提昇,在富邦怠忽傲慢處理保險客戶處理宗旨,因為牽涉關係環節繁多,上至官方.監督機關.司法.民意機關.保險機關高階層峰.主事窗口.甚而第一線保險從業人員.的確有段很漫長路要走,我不認識任何權貴,仰賴良知良能人士,義務鼎力相助
惡法為枉顧保障人民保險精神,為財團大開方便利益之門更令人痛心,許多保險從業人員也有己饑己溺的精神認為法律要作公正裁定,若無法令人信賴的前提,除訴於法律途徑外,普羅大眾也運用知的權力走告專貼,大夥兒自立就濟能救一個算一個.是積陰德
富邦人壽恐怖保險內幕你不得不知
希望大眾能秉以道德積極轉載告知親友,以保障切身權益
投保人李昭儀 於85年7月1日向林業務,林相當克盡其職,當扣款不足會以電話通知本人,即時將款項補足,經多年後林離職後,自此多年來富邦服務人員便消聲匿跡,完全並未善盡照顧責任,因投保人家人投保多家保單. 保單墊欠至保單失效若無人員特別告知,本人便會一時不察失效仍渾然不知.多年來繳付二十年期分紅型保險心血付之一炬,反應多年富邦仍以掛號寄出告知為由拒不相應, 投保人因寄件至管理處,倘若管理員未拿給投保人明白,再加上服務人員胡姓業務員自承因當時案件忙碌以致於保單失效時未及時告知投保人,富邦02-23455111—22157黃先生及陳俊伴總經理開會裁定又提不出本人簽收簽字事證.又以本人十年後健康欠佳為由,拒而復效,本人去電至該人壽監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專線:02-89680899—0102陳韻如小姐,去電近三十通, 陳小姐只回電本人一次, 陳韻如及金管會主委陳裕璋站在富邦人壽無理失效立場,本人去電近三十通於陳小姐.請儘速回電, 但長期以陳忙碌為由,表面上陳述會儘速回電,卻長期相應不理.未有支字半語回應其心態可見一般,已非疏忽一詞可以免其責,據聞新光及其他優質保險公司倘若調查服務人員未善盡通知被保險人,其疏失責任將保險恢復,富邦客服專線一直誤導民眾,富邦為天下雜誌評比為壽險業界排行標竿第一名,事後卻如此不負責任,按常理投保人,不可能明知為期二十
年,繳期已近十年而放棄.真的是接不到任何通知,這樣不以保障為最高理念.而以包裝醜陋形象,在不景氣年代中以錯誤包裝將天下雜誌民調之2010最佳聲望標竿企業及遠見傑出服務獎首獎及壹週刊服務第壹大獎.及2010保險信望愛獎等十項大獎等反諷字詞印在保戶信封上,誤導更多人耗盡家產.有違最基本道德良心,故本人將其情節投訴於政府新成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優質肯負責任保險理賠中心公司希望藉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將本人遇到有違保險保障良知富邦予以正面教材,甚至社會擔以重望保險官員及教授之評議委員秉以保障社會大眾良知,能將保險法第116條貼近民意做合理的修正,無奈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空有名銜,提出近四十年前舊時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判例,縱容富邦將百姓對保險保障信賴變相視為錢坑,據悉了解本人以上情節任何人都回應搖頭富邦行俓太卑劣,而已經投保富邦朋友都唯恐自己在富邦.失去道德保險文化下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將事實真相披露.讓人民有知的權力,不要讓大眾再勿陷富邦保險服務謊言,願意站出來將醜陋保險內幕批露全省各大保險理賠中心及各大媒體及藉由上萬網民以臉書道德積極輾轉告知周遭所有親友,讓社會將良質保險公司調整汰換,希望社會各團體能動員道德力量以輿論公評抵制富邦,以公正積極態度介入全社會民眾最透明最用心保障
04-24527407 101年3月8號
癌指數,保險公司就四種的做法:1.承保2.加費承保3.除外承保4拒保 對於醫療險保險法並無明文規定親簽這部分, 但是對於壽險部分則有規定"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 所有的契約為什麼會規定一定要親簽,除了防範道德風險之外,另外還會關係到刑法的偽造文書罪 其實,真的好好跟你爸爸溝通觀念才是上上之策,不然如果被你爸爸發現,然後她在自己跑去退保,這樣錢不就白繳了嗎!!! 至於醫療險的部分,因為你爸爸的年紀偏高,所以其實可以也可考慮一下定期醫療險
參考: 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