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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人心污濁而找不到心靈清淨的性愛對象vs.不可以有性行為的戒律
東方宗教強調不要執著分別善惡,西方宗教同樣地也強調不可執食分別善惡果,二者都在強調不要執著於過度喜愛或憎惡某些事物,包括性愛,執著於過度喜愛或憎惡的這種心性也會造就個體對於其它事物認識上的偏見並進而造作諸惡,例如,利用數量上的優勢強勢介入他人的性道德觀念與作為。
然而,執著分別善惡的念頭有時候是極細微的,很難從表象上面辨識,相對而言,諸念較易於情境事件中顯現;心靈清淨者若是和心靈執著分別善惡者發生社會活動關係(包括性行為),淨染二者之間也會產生觀念上的糾結、矛盾與壓力,而愈複雜的社會活動,糾結、矛盾與壓力也會更大(而性行為應可以歸屬於較複雜的社會活動);因此,許多具有修為上的智慧的心靈清淨者在性行為對象的挑選會因為社會群眾大量陷於執著分別善惡的的不清淨而顯地非常地嚴謹,陷於執著分別善惡者經常會有從眾心理,要幫助他們回復心靈清淨是一件高難度的任務;用白話說,心靈清淨者常常因為社會人心污濁而找不到心靈清淨的性愛對象;而這些具有修為上的智慧的心靈清淨者的表象行為(包括並不限於性行為議題)會成為宗教組織效法的對象,於是就呈現出版主所說的景況。
故,「社會人心污濁而找不到心靈清淨的性行為對象vs.不可以有性行為的戒律」的命題中,一個是心靈清淨者因應社會現實而產生的回應行為,他們知道自己為什麼很少或是沒有性行為;而守戒者,常常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是心性諳鈍的,和心靈清淨者自覺覺他的行為動機是很不一樣的。
所以,過往的一些社會現實告訴我們,許多宗教組織在實踐上,很明顯地偏向於執著厭惡性行為,這種心性,本身還是執著分別善惡的,而從該屬惡的心性再延伸到宗教組織的其它社會活動就很容易地陷入不中性的偏鋒,並且很容易地在不中肯的認識基礎上誤用其集體資源與組織力量,進而對於社會造成惡性影響,而更不利於社會群眾淨化心靈的良善發展;如果要舉例,有的宗教會把禁果的意義,從不可執食分別善惡果扭曲成不可輕易從事性行為就是最明顯的社會例子,其它的宗教組織大多也是半斤八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