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本人找地產商去睇租盤, 經地產商介紹,
找到心儀的單位而且也已經上樓查看一翻,
得知業主正找人裝潢好之後出租,
本人與地產商也傾好價錢, 然後到地產公司簽了臨時租約,
過程中業主沒有出現, 但地產經紀代簽了及蓋章, 本人亦於當時繳交了訂金。
兩日後, 經紀打來說找不到業主, 要取消合約,
而且他們說由於他們是代業主簽臨時租約, 故不會依合約上說賠雙倍訂金,
這是合理的嗎? 請問有冇得追討? 同應該向誰追討?
請各路英雄出手相助!!! 感激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