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肇事責任比例歸屬與賠償事宜
101年06月27日、19時20分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機車駕駛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現場無破壞
有現場圖及照片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機車有強制險
汽車有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機車由南往北直行,汽車在左側路口打方向燈後直接右轉.我殺車打滑後撞到他的自小客車
無號誌、限速50公里
今天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了
一、(重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態及超速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3項)<處罰條例第40條>
二、(自小客車)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管理除處罰條例第48條1項6款)
事故當下是對方叫警察和救護車的,感覺有想負責,不過接下來他把整件事交給他的保險公司處理,表明不想插手此事,要我直接跟他的保險公司人員洽談理賠事宜。
不知道責任比例歸屬和賠償事宜如何處理
回答 (6)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t
發問的大大你好:
事故處理與雙方路權、肇事責任有絕對相關!!
壹、就雙方肇事責任而言
你文中提及
『今天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了
一、(重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態及超速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3項)<處罰條例第40條>
二、(自小客車)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管理除處罰條例第48條1項6款)』
表示雙方肇事責任應該是
對方為肇事主因
我方應為肇事次因
一般民間談判會以7:3來處理為多(除非由法官判定雙方肇事責任比例不然是不會有確定比例喔!)
若任一方對肇事責任有意見,
可自費3000元申請車鑑會之鑑定,
但若沒有更明確的證據,
一般來說是不會有改變的!
貳、因為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肇事責任,
且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受有傷害,
那麼對方都將要面對兩個部分的責任,
一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一為刑事之過失傷害
底下分別來為版大說明。
一.先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請求權為2年),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甲.薪轉證明 乙.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可由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同屬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最高2萬元)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再計入雙方肇事責任比例,
就可知道對方得求償多少,
例如:雙方肇事責任比為7:3
假設我方總損失為20萬,對方為5萬,
那對方應賠償金額為 (20萬+5萬)*0.7-5萬=12.5萬
我方應求償金額為 20萬-(20萬+5萬)*0.3=12.5萬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
二.在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則對方將面對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我方將可考慮採用所謂『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對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我方之條件。
同樣的狀況,
若對方有受有傷害,
表示對方也將有刑事告訴權,
此時雙方採用此一手段就會是兩敗俱傷的結果,
都判罰給政府再加上一條過失傷害前科。
參、回覆你的問題
1.事故當下是對方叫警察和救護車的,感覺有想負責,不過接下來他把整件事交給他的保險公司處理,表明不想插手此事,要我直接跟他的保險公司人員洽談理賠事宜。
不知道責任比例歸屬和賠償事宜如何處理??
答:a.肇事責任比例請直接參考第壹點所述即可得知。
b.很多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的肇事者態度大多如此,以為有保險處理就好。
卻沒去思考保險公司決不是慈善事業,
是否會因保險公司態度不佳而造成後續進入訴訟的狀況?雖然保險公司會在其責任以及保險保額範圍內協助其處理民事部份之賠償,
但...刑事部份是對方當事人要自行面對的,
最好是要親自了解處理過程為佳,
但..那是對方不是我方的問題,
我方只要知道....若對方保險公司態度不佳,
那麼我方也只好採用以刑逼民的手段來讓對方考慮其相關利害關係。
一般來說這樣對方就會較有意願來處理本次事故。
除非我方要求偏高,
不然不大需要進入民事訴訟。
當然若最後雙方真的無法達成和解,
我方也只有透過訴訟一途才能得到我方應得的賠償。
肆、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伍、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點我名字來信或來電討論!!
參考: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有關您的疑問,在此向您說明:交通事故發生後,即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項法律責任問題。而依您陳訴,於事故發生後,有警察到場處理,製作筆錄,此部分係針對交通事故之「行政責任」調查,所謂「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當事人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令之不當行為,作為判定肇事責任之依據。「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當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本案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一、(重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態及超速行駛。二、(自小客車)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依分析研判來看,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態及超速行駛為肇事次因,依本案情形,主因責任約佔7至8成左右,次因責任約佔2至3成左右,相關情形仍以實際狀況做參考。本案對造把整件事交給他的保險公司處理,表明不想插手此事,要您直接跟他的保險公司人員洽談理賠事宜,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處事方法,本案不知您是否受傷,若有受傷,對造當事人即觸犯刑法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嫌係屬告訴乃論,必須由您表明告訴之意思,於犯罪行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發生地之轄區警察分局提出告訴,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或直接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另有關「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致生損害時,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簡單的說,就是金錢賠償問題,而請求之項目,包含有「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停業之損失」及「車輛或物之毀壞損失」等,建議您訴請法院審理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方式處理,讓對造主動來與您處理,對您之權益較有保障。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福您!
參考: 工作技能
一般交通事故
有第3責任險大都會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因為這樣雙方當事人才不會有爭執
談妥金額後保險公司就會安排雙方和解
但假如對於保險公司理賠不滿意
只能向對方求償不足的金額
再談不攏下
就是讓法院處理
建議你到一些可以諮詢法律問題的公司或單位問
將現場圖跟研判表提供給他們 進行判斷 會比較清楚歸屬跟處理方式
我個人推薦 MY權益ITM 可以上網搜尋看看
他們也有FB 平常也有一些生活上的權益資訊
對生活還蠻有幫助 也可以諮詢
你可以去詢問看看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47: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809000010KK0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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