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單位吃案是否可視為瀆職?

2012-08-09 10:16 pm
執法單位的職責就是受理民眾申訴法律案件
再加以辦理<做記錄和進行調查行為>

如果執法單位人員接到民眾報案卻故意隱匿和不進行任何調查作為
是否已經觸犯瀆職罪了 ?
更新1:

如調查局0800-007-007 07/16-11:00的報案內容

更新2:

那個接電話的人員現在還傻傻的以為沒事吧 因為他又接觸不到這資訊 他的主管將來只要切割他這小咖就可以了................ 小咖真可憐~聽長官命令~然後被長官給切割了

回答 (2)

2012-08-09 11:12 pm
✔ 最佳答案
是不是瀆職,是依報案者的身分地位與案件牽連程度而定的

例如:
小老百姓的車子被偷,沒人要管,這絕對不會是瀆職
馬英九的小狗被偷走,受理員警不辦案,絕對是瀆職,而且一輩子慘了

這麼清楚的說明,別人沒必要在廢話了吧!

妳如果沒身分沒地位,不要去指望誰會重視你的案子啦!
除非你的案子跟重要人士有關

沒身分沒地位的人,想要別人重視,會先氣死比較快

這就是為什麼大家都想當總統
雖然會被罵,但是大家寧願不要臉,也要錢和權
2012-08-09 11:04 pm
報案在雙方面都該有電話紀錄

有些案子可以大事化小,除非提供相關的證據才有啟動專案調查價值

報案可不是質疑沒有內容證據就勞動大批人馬浪費司法資源去查案

若要剷除有司法保護的大咖...
承辦者是否有不公也是要提出相關證據

清廉價值在司法界更為重要

收錄日期: 2021-05-04 01:23: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809000010KK0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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