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破產已經有一年半了,頭一年我的破案主任在我交年結時,她說沒問題.
問題係我在醫院做工的,每月薪金現在扣除強積金,
有$10300到,但因為醫管局會在8月1日就開始加5.8%人工.即係加了之後就大約
$10800到,扣除強積金即係大約$10300.而破案主任批到我$11500元.
最重要既問題係,這次加薪會追討埋4月份至7月份.
即係話我4月至7月份追討回來的薪金共有大約$2000元.
請問這$2000需要交還破產署嗎?
因為這$2000是我的人工既一部份,如果除開這4個月,即是我份糧都是得$10300.
請問我是不是不用交還破產署嗎?t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