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重點不在你姐姐報租金支出是24萬元或12萬元,重點在你們所提供的租金合約(報房屋租金支出者,也就是你姐姐依規定要附的證明文件之一)上是24萬元或12萬元,對你姐姐來說不管租金合約是24萬元或12萬元,她都只能報12萬元,因為這是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的房屋租金支出上限 ,而你就有差別了,你申報時一定要按租約上的租金去申報,不是你姐姐報多少你就可以改報多少(如果租金合約上是24萬元,你姐姐只能報上限12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你卻必須用24萬元減去必要損耗及費用後去計算租賃所得,不能因為你姐姐報12萬元,你就以12萬元為申報基礎,也沒辦法去更正申報租賃所得用12萬元為申報基礎計算 )。
回答之前先提醒一下,你們的做法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之虞(你算是幫助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
另外先提供申報租賃所得及房屋租金支出的相關條文:
【租賃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 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 ,以全年租賃收入 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下略>
【房屋租金支出】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
6.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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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6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6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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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的情況先簡單分成下列兩種情況:
一、你姐姐申報時所附的租賃契約為12萬元,你姐姐依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12萬元(未超過上限)
在這種情況下你才能主張你申報錯誤(如果你申報時另外有提供24萬元的租約,要抽換)
二、你姐姐申報時所附的租賃契約為24萬元,你姐姐依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12萬元(超過上限,只能報12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你不能主張你申報錯誤,因為你仍然要依租賃契約的24萬元為租賃收入申報,但可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如果你申報時忘記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直接用24萬元當租賃所得去報,那可以更正申報,因為租賃所得是以租賃收入24萬元-必要損耗及費用24萬元*43%(43%是財政部頒訂的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136,800元為計算所得稅之基礎,如果你的申報書上租賃所得是240,000元,而不是136,800元,那就是申報錯誤可以更正申報。(租賃所得多報了103,200元,以5%稅率來說,所得稅多報了103,200元*5%=5,160元,可以於更正申報後退回)
反過來說,如果是第二點的情況,而你的申報書的租賃所得也是136,800元(記得採用報稅程式申報的話,會自動幫你用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的租賃所得來算),那你就沒有更正申報的空間了,但你並不是多繳7千多的稅,而是120,000元*(1-43%)*5%=3,420元(如果是以前年度適用6%或你是適用其他稅率,再把5%置換掉重算),這筆錢再與你姐姐商量,由她賠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