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身攻擊

2012-08-02 6:11 am
如果一個人做左下面d野,我罵佢算唔算人身攻擊?

13歲少女的遺書 小心閱讀


親愛的媽媽:
 
請允許我這樣叫你,這是我人生第一次對你這樣親熱的稱呼你吧!我要走了,離開你了.離開這個家.
 
試問你一句,從小到大,你給過我什麼?你只是把我當成一只狗而已,我出生變失去了語言能力,可這是我的錯嗎?是您和爸爸的責任好嗎?我好傷心啊,從小你就把我關在家裡,我已經幾年沒有出過門了,是連大門都沒邁過一步!
 
您是懂法律的,所以你才會勉強送我去殘疾學校讀書,老師看到我全身上下都是傷痕,她很恐慌,問我這是怎麼來的,我還裝著聽不懂!我沒做錯事吧,您是怎麼對哥哥的,他喝的是可樂,吃的是漢保,我呢?喝的是已經搜了的湯,吃的是你們不要的硬面包皮,就連家裡的小狗也比我好!它最少還有點肉吃,我呢?從出生到現在真的連肉是什麼滋味也不知道.
 
那次哥哥把您的錢拿走了,您連問也不問,就直接拿剛燒開的開水往我身上到,我大叫,你呢?說我皮子癢了,拿著鹽往我身上到,我頓時皮開肉蘸!
 
親戚朋友來家裡做客的時候,您就把我關起來,不讓我見他們,我很丟你的臉嗎?恐怕除了你的朋友沒有幾個知道有我這個人的存在吧!
 
媽媽我恨你,我真的好恨你啊,我真的那麼讓你受不了嗎?你看我長大了,怕我會跑,你居然狠心的把我的腿打斷了,當時就連平時最喜歡把我當狗般戲弄的哥哥都嚇的眼淚鼻涕直流,求你停手,你有聽嗎?
 
失去雙腿的痛苦是我所不能忍受的,我無法用法律的權利來保護自己,我沒有了行走的權利,也沒有語言能力,這都是敗你所賜的!你說這個世界有鬼的存在嗎?我相信有,我要走了,您放心,平生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嘛!如果你覺得你對的起我的話,那麼你不用怕,我會在冥冥中保護你的,可是如果相反,那我會怎麼做呢?呵呵....
 
祈禱吧,祈禱這個世界是沒有鬼怪的傳說吧!我現在孤獨一陣,和您賭一把怎麼樣,還有最後一句話:感謝您,一直象對待一個畜生一樣對待我,我會報答您的!

回答 (2)

2012-08-02 8:30 am
✔ 最佳答案
簡單而言,人身攻擊是在公開場合又沒有證據下對某人的言論或意見或行為以挑釁性的話攻擊那人。該種內容可能是足以令某人的名譽損毀,而該言論屬於永久形式的(如報紙、網絡等),該種語言就算是人身攻擊了。若問題嚴重,該人身攻擊可能涉及誹謗,最高刑罰會被監禁兩年及罰款。

法律上,誹謗罪的定義是: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香港法律第21章《誹謗條例》第5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香港法律第21章《誹謗條例》第24條《所有權誹謗等》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1) 如有下列情形,則在所有權誹謗、貨品誹謗或其他惡意虛假的任何訴訟中,均無須指稱或證明特殊損害─

(a) 據以提出該宗訴訟的言詞是刻意導致原告人蒙受金錢損失,而該等言詞並以書面或其他永久形式發布者;或
(b) 上述言詞是刻意導致原告人在該等言詞發布時所擔任或從事的任何職位、專業、職業、行業或業務方面蒙受金錢損失者。

(2) 就本條而言,第22條須予適用,一如其就永久形式誹謗及短暫形式誹謗的法律而言是適用的一樣。

而閣下信中的內容若是屬實且有證據,那"罵"就不是 "誹謗" 或 "人身攻擊"。

信中內容若然屬實,該母親已經犯了虐待、傷人罪及非法禁錮,是可被監禁的刑事罪行。閣下亦應向防止虐待兒童會(2755 1122)求助。

香港法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指明:

(1) 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而就本條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
(2) 即使受到實際苦楚或健康損害的情況或可能性已因另一人的行動而消除,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3) 即使與本條所訂罪行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已經死亡,犯該罪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最後,生命是非常珍貴的,人生的確很辛苦,但請不要放棄生命。
2012-08-02 8:24 am
Are you telling me a truth story, if this is truth, you should ask for help for social worker, you need a foster parents. Most foster parents doesn't mind your apperance, they will take care you and give you love that you never forget. I cab help you, becasue I live in the other world which is very far away from you. I wish you caould find a good social worker to help you, and go to web site and ask for help.

收錄日期: 2021-04-25 22:25: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801000051KK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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