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買賣合約問題

2012-07-31 11:58 pm
我想問我岩岩賣左層樓出去.....業主立案法團好耐之前已經傾緊但等左好幾年都未議決,我賣個陣都有講到明之前已經俾過一筆錢做大廈維修,而我臨約就寫左成交前就我負責,成交後就買方負責..

咁而家買方律師就話我大廈出左通告話要維修,但仲係招標當中,未有價錢同通知....本身層樓係9月17號成交,但買方之前要求我地提早交,咁我地搵到樓都同佢地確認左,佢地都口頭ok左改8月15成交,我想問下係咪交吉後就係新業主負責呢?但新業主睇樓時我地有講過之前曾經俾過一次維修費的,而家業主立案法團仲未議決搵邊間承建商同埋未知每戶夾幾錢, 想問下而家到底邊個要負責???買方律師就話要我地負責,但係我地臨約本身原意係有數先會負責,咁呢樣有冇得拗呢?定係雙方可以再傾過???

回答 (2)

2012-08-01 12:39 am
✔ 最佳答案
你應該把此事向你賣樓的代表律師查問一下, 他有責任向你解釋, 他根據你樓宇資料及業主立案法團的章程來解答你是最適當, 其他在網上的熱心人沒有看過你樓宇的法律文件, 答了也不是絕對適合! 律師樓不應再收額外費用, 他有責任解答你!
參考: ref
2012-08-01 9:16 am
因維修令及法團巳决定維修在先,所以一律是舊業主負責所有今次維修的費用!

就算再夾2次,一律舊業主比!是與未議決搵邊間承建商無關!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52:5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731000051KK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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