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我岩岩賣左層樓出去.....業主立案法團好耐之前已經傾緊但等左好幾年都未議決,我賣個陣都有講到明之前已經俾過一筆錢做大廈維修,而我臨約就寫左成交前就我負責,成交後就買方負責..
咁而家買方律師就話我大廈出左通告話要維修,但仲係招標當中,未有價錢同通知....本身層樓係9月17號成交,但買方之前要求我地提早交,咁我地搵到樓都同佢地確認左,佢地都口頭ok左改8月15成交,我想問下係咪交吉後就係新業主負責呢?但新業主睇樓時我地有講過之前曾經俾過一次維修費的,而家業主立案法團仲未議決搵邊間承建商同埋未知每戶夾幾錢, 想問下而家到底邊個要負責???買方律師就話要我地負責,但係我地臨約本身原意係有數先會負責,咁呢樣有冇得拗呢?定係雙方可以再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