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保金領取的問題

2012-08-01 12:22 am
有關勞保金領取的問題本來在國營事業服務一開始先選勞退舊制過幾年後改選勞退新制後來離職(辭職)請問勞保金如何領取

回答 (2)

2012-08-01 4:51 am
✔ 最佳答案
請勿將勞工退休金與勞工保險混在一起
勞工退休金
1 舊制:在99年6月30ㄖ之前選擇舊制者,要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辦理自請退休,雇主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發給在該公司服務年資的勞工退休金
你既然離職,此部份年資歸零
2 新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每月依勞工薪資6%提撥,存入勞保局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年滿60歲,依提繳年資向勞保局請領月退休金〈提繳年資15年以上〉或一次退休金〈提繳年資未滿15年〉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 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者,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第二項 97年7月17ㄖ之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第五項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自97年7月17ㄖ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第二項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之ㄧ
勞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給付:
第一式 平均月投保薪資X保險年資X0.775%+3000元
第二式 平均月投保薪資X保險年資X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
請領老年一次金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份,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平均月投保薪資: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012-08-01 12: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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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1 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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