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的老女人了,被公司資遣,離職證明上寫的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項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現在如果去找新工作,
要如何回覆對方提問為何離開前一個工作?
不要說什麼另有生涯規劃或想再試試不同的行業之類的說詞
只要新工作要提供前工作的離職證明就不優秀了...
收錄日期: 2021-04-11 19: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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