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工作受傷共放了175天工傷病假, 其中有7天工傷病假與法定假日重疊,7天重疊假期如下:
1.農曆年初一
2.農曆年初二
3.農曆年初三
4.清明節
5.勞動節(5月1日)
6.端午節
7.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
我想問公司是否需要在本人完成判傷及勞工處會發出證明書,確實了當中的法定假日之日數之後,僱主日後需要補回這些法定假日給受傷僱員?
收錄日期: 2021-04-16 16: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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