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兼備,言行一致──教會應如何回應同性戀議題?
劉志雄 香港性文化學會資深牧職幹事
最近一段時間,支持同運人士再次提出政府應就「性傾向歧視」立法,以法律阻嚇市民表達對同性戀的異見,強迫市民要認同同性戀。五月中,平機會主席林煥光在不同場合,多次提出政府要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到了五月底,工黨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李卓人在立法會會議上要求政府立法。六月中,網上有人開始對林以諾牧師在三月份的一段教會講道的錄影片段,發出一連串的批評。據傳媒報導,藝人黃耀明認為:「「我們是一個有包容性的社會,求同存異,若與別人的信念不同就攻擊人,他(林以諾)就像一個活在中世紀的人,作為教會牧者應小心言論,將同性戀比喻為犯罪很荒謬。他自己都說若在美國也不敢講這些話,因美國已立法不提倡憎恨言論。」一直以來,支持同性戀社會運動的人士,都在爭取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當中的騷擾罪、中傷罪、嚴重中傷罪,以及轉承責任等內容,均將一把刀放在那些想表達同性戀異見的市民頭上,令市民發表不認同同性戀意見時,冒著被法律制裁的風險。同運人士往往會提出的理由,就好像上面引述的,多元的社會要包容,要求同存異,不要大家因著價值觀不同便去攻擊對方,所以要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這些理由表面上都很冠冕堂皇,好像也很理直氣壯,但是當我們細心分析,便能察覺這是一種專權的做法。。 多元社會應容許同性戀的多元意見的而且確,我們是活在一個多元、自由的社會,但是一個多元價值的社會,對同性戀的想法也應該有著多元包容的空間。無論對同性戀持著認同,還是不認同的意見,社會都應該有空間讓人去表達。同運人士可以表達他們以同性戀而自豪的言論,有結社集會的自由去表達他們認為同性戀生活有多美好的意見;與此同時,但社會也應該有空間讓人去表達,他們不認同同性戀的理由,以及批評同性戀的生活,會為同性戀者本人及社會帶來各種傷害。 以林牧師的事件為例,他的部份內容,當然會令一些同性戀者不高興。但是,若他的言論主要只是想檢視一些支持同性戀的理由:透過與其他類同的例子作出比較,從而顯出那些支持同性戀的理由並不合理。如同運人士經常提出同性戀是天生,所以同性戀是正常的言論。但世界上很多情況,天生並不一定就是正常,如有人天生殘障、天生發展遲緩等。假若這些言論就被指為是仇恨言論,以致要立法禁止的話,那根本就違反了同運人士一直所宣揚的多元、寬容的價值。相反,實際上,這樣的指控明顯是是一種打壓異己,消除異見的強權手法。 同運人士的雙重標準而且,支持同運人士常常高舉尊重和接納的旗幟,內裡卻持著雙重標準。一方面他們批評那些不中聽的言論,便認為是歧視、仇恨語言。相反,他們去批評別人時,卻往往站在道德高地,肆意的評論,為對方貼上標籤、為別人製做污名,意圖產生寒蟬效應,令批評同性戀的意見消失。例如同運人士很喜歡表示同性戀已經不屬於精神病的類別中,所以不應再將同性戀與一些疾病作相提並論,否則就是歧視同性戀,污名化同性戀;不過,他們同時會將不認同同性戀的人,標籤為「同性戀恐懼症」(homophobia,或恐同症)──看來也是一種精神病!同運人士一方面強調同性戀不是精神病,要去污名化;另一方面卻污名化別人,標籤別人有精神問題。近年他們也喜歡為異議者扣上「道德塔利班」、「道德恐佈份子」、「宗教右派」等帽子。假若把同性戀與吸毒等行為相提並論已是瀰天大罪,那為何把同性戀異見人士與塔利班──獨裁者與謀殺犯──相提並論就可以接受呢?自己接受不了批評,卻反過來不斷標籤別人,辱罵別人,那與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專制行徑有什麼不同呢? 再者,同運人士經常提出「性傾向是流動」的論點,挑戰「男女戀愛婚姻才是正常」的倫理觀念。但是,當有人提出同性戀者可以離開同性戀生活,改變性傾向,甚至會與異性相戀結婚時,同運人士卻往往以「同性戀不能改變」為理由,批評改變同性戀會帶來種種傷害,甚至認為「改變同性戀就是歧視同性戀」等藉口,去攻擊要幫助同性戀者改變的人士及機構。同運人士一方面會說「性傾向是流動的」,一方面又說「同性戀不能改變」,那究竟性傾向是流動的還是不流動的呢?抑或是,性傾向只能單向的流動到同性戀,才是對同性戀者有益,若反過來的話,就是歧視及傷害同性戀者? 多元的同性戀意見不應「被河蟹」幾個月前,電視劇《天與地》有一句很受歡迎的說話:「和諧,不是一百個人講同一句說話;和諧,是一百個人,有一百句不同說話之餘,而又互相尊重。」但願支持同運的人士也把這句說話應用到同性戀的議題中,而不是動輒要以法例及公共政策,去令不同意見人士消音,污名化同性戀異見人士,構建一個同性戀的「河蟹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