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痔瘡

2012-07-26 4:24 am
請問我剛買保險大概2個月


買的時候忘記跟保險公司說我有痔瘡

可是最近痔瘡復發

如果要割痔瘡

請問保險會賠嗎??

回答 (3)

2012-07-26 8:53 am
✔ 最佳答案
保險不會賠
很多人買保險時不告之病壢..所以很多保險公司只要有出險...
就把你以前所有病壢調出來..只要有未告知病壢就拒賠..
如在知識+有專業貼文友x人壽只要理賠金額高額一點就拒賠要上法院訴訟
今年法院訴訟排第一名或是應賠10元而公司只賠3元看你要接受嗎..
所以保險理賠才是重點
參考: 我
2012-07-26 5:07 am
您好 您的問題 請問保險會賠嗎??
因為 這個部分 有違反告知義務之情事
,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評估。
所以保險公司是可以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的。
但並不是說一定不會理賠,還是要看保險公司。

還有個問題是 < 可是最近痔瘡復發 >
這就要看初次發生是多久之前所發生的
假如是兩年前其實就沒有違反告知義務之情事。

重點來了~ 還是要看醫療險內容有無投保到。
2012-07-26 6:04 am
金管會修法:保險業可調閱保戶病歷 分類:保險新聞 2011/05/29 13:00
保險業可調閱保戶病歷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邱金蘭/台北報導】...《 詳全文》 ←點選

2012-07-25 22:04:49 補充:
商業保險投保流程:(一) 投保健康告知~(二) 預算及基本資料~(三) 保險規劃建議評估~如果有既往症(5年內過去病史)都需在要保書告知事項說明,核保較嚴,有時還需提供病歷摘要及(既往症)醫生治療紀錄病歷,可能會正常核保,可能採危險風險費率核保,可能會批註或不保,所以要誠實告知,不然違反保險法告知事項規定,日後保險公司可以不賠,新契約投保2年內一但有理賠,保險公司一定都會調病歷,(商業保險)非(全民健保全民買單),業務員素質好壞,會不會主動提醒您要注意ㄋ,根據多年的投保及理賠經驗,希望您耐心看完以下資訊觀念,會對您有幫助。要保書告知事項版本,歷年來多次修改並送金管會查核,方能使用,請詳閱各年度時期投保要保書,保單內頁亦會copy留存,如有修正依最新金管會公告為主。一般要保書常見以下投保告知問題如下:1. 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2.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亦可提供檢查報告代替回答)3.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高血壓症(指收縮壓140mmHg或舒張壓90mmHg以上)、狹心症、心肌梗塞、心肌肥厚、心內膜炎、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2)腦中風(腦出血、腦梗塞)、腦瘤、腦動脈血管瘤、腦動脈硬化症、癲癇、肌肉萎縮症、重症肌無力、智能障礙(外表無法明顯判斷者)、巴金森氏症、精神病。(3)肺氣腫、塵肺症、肺結核。(4)肝炎、肝硬化、肝功能異常(GTP、GOT值超過正常檢驗值)。(5)腎臟炎、腎病症候群、腎機能不全、尿毒、腎囊胞。(6)視網膜剝離或出血、視神經病變。(7)癌症(惡性腫瘤)。(8)血友病、白血病、貧血(再生不良腦下垂體機能亢進或低下、甲狀腺或副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10)紅斑性狼瘡、膠原症、愛滋病或愛滋病帶原。(11)心內膜炎、支氣管擴張症、肝內結石。

4.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2)食道、胃潰瘍或出血、潰瘍性大腸炎、胰臟炎。(3)肝炎病毒帶原、肝膿瘍、黃疸。(4)慢性支氣管炎、肺膿瘍、肺栓塞。(5)乳漏症、陰道異常出血(女性被保險人回答)。(6)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氣喘、痛風、高血脂症、青光眼、白內障。(7)乳腺炎、子宮內膜異位症(以下請由女性被保險人回答)。5. 女性被保險人回答:是否已確知懷孕(F1)?如是、已經幾週?6.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7.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8.被保險人年齡為兩足歲以下者、請回答:出生時之體重是否低於2500公克或妊娠週數少於37週?若是、出生體重     公克、妊娠週數    週。9.最近三個月內是否曾因患有良性腫瘤、腸胃道息肉、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10. 現在及過去一年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1)腦炎、腦膜炎、水腦症。(2)複視、角膜疾病、葡萄膜炎、飛蚊症、中耳炎、乳突炎、鼻竇炎、鼻中隔彎曲。(3)咳血、肺炎、支氣管炎。(4)便血、胃炎、痔瘡、腸阻塞、腹膜炎、疝氣。(5)、、、(6)、、(7)11. 貧血(再生不良性貧血、地中海型貧血)、紫斑症。(9)糖尿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肢端肥大症、☆投保(不分紅壽險/分紅壽險)者,請回答1~8項是否告知為"是"之情事?依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的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僅壽險)。
第二十五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此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2012-07-28 21:23:39 補充:
網路PPT分享:基本保險知識~跟保險陷阱大公開
https://docs.google.com/open?id=0B1yPan8tzmqLSDNEOFh5UXNKOU0


收錄日期: 2021-04-20 23:16:4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725000010KK08865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