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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第二代交出單位給最有需要人士 (1999年2月4日)
房屋委員會今日(星期四)通過,公屋單位的戶主去世後,第二代的家庭成員如有能力應付本身的房屋需要,便必須遷出單位。
房委會轄下的租住房屋小組委員會,在檢討戶主去世後重新批出租約的政策,通過日後將採用入息及資產評審,去決定遺屬是否有資格繼續在公屋單位居住。
日後,戶主去世後,只有在該公屋單位居住的配偶可無條件地繼續擁有租住權。假如沒有配偶,該戶所有成年的家庭成員都需要接受入息及資產評審。如果他們的入息及資產同時超逾指定限額,或者如果他們選擇不申報,房屋署便會發出「遷出通知書」。
房委會發言人表示:「同樣的規定亦將適用於目前繳交市值租金的租戶。為了使有限的房屋資源能夠有效地和迅速地重新分配給沒有適當居所的家庭,以解決他們的迫切需要,這些租戶也必須遷出公屋單位。」
他說:「成年的家庭成員既已是獨立的成年人,他們居於公屋單位是一項優惠,而非應有的權利。」
「從這論點,也從社會公平的角度來看,我們有理由要求該戶所有成年的家庭成員,接受全面經濟狀況評審。」
他重申,一九九八年二月公布的長遠房屋策略白皮書,已確定該項公平原則。該文件經廣泛公眾諮詢而制訂。
有關評審的入息及資產限額將採用目前「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政策」所用的限額。
以一個四人家庭為例,入息及資產限額分別定為每月五萬三千一百元及一百八十萬五千四百元。
發言人指出,只有那些入息與資產均超逾限額的家庭才需要遷出。入息不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兩倍的家庭,在獲發新租約後,可繳交一般租金;入息介乎限額兩至三倍的,須繳付倍半租金;超過三倍的,則須繳付雙倍租金。
發言人說:「這兩個限額,是定在可讓一戶家庭購買或租住質素與現居公屋單位相若的另一居所的經濟能力水平。」他指出,這些限額每年都會連同輪候冊入息限額一併檢討,檢討時並會參考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當時的售價,以確保真正有需要的人士獲得房屋資助。
受新政策影響需要遷出公屋的家庭,將可暫時留在單位居住,由「遷出通知書」期滿當日起計,不得超逾十二個月,期間須繳付相等於市值租金的佔用費。
在暫居期間,有關家庭如能證明入息及資產淨值,已連續三個月下降至低於當時的限額,則他們要求重新批出租約的申請,會獲得考慮。
發言人說:「假如入息或資產將永久減少,該家庭可立即申請繼續擁有租住權。」
數類公屋家庭將不受新政策影響,他們包括: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家庭;持合租租約的租戶;成員全部年屆六十歲或以上的家庭;以及在新政策生效前,已根據「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或「現有租戶加戶計劃」指定家庭一位長者為戶主的家庭。
委員會在修訂「重新批出租約政策」時,亦決定修訂「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政策」,使這政策更為合理及與前者一致。修訂後,經濟條件較佳的租戶即使願意繳交市值租金,也不會再獲准在公屋單位居住。
發言人說,為確保那些受新政策影響而需遷離公屋的人士,能有足夠機會另覓居所,委員會通過,給並無擁有住宅物業的人士,享有購買居屋單位的第一優先資格。
他又指出,新政策將於明日(二月五日)生效。而由於目前中轉房屋管理政策,大體上以租住公屋的管理政策為藍本,新政策亦同時適用於中轉房屋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