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的健康告知??

2012-07-13 8:46 am
我於二年前做過公司健檢,
有些數據異常,但未做後續追蹤治療,
這兩年來也沒有不舒服看過醫生,
最近想投保醫療險,
健檢已超過二年的時間了,想說不用告知,
但業務員卻說還是要告知,
以免日後理賠調病歷時有爭議,
可是我都超過兩年了為何要告知?
何來爭議之有?有啥病歷好調的?
搞不清楚耶~~~?那這樣規定兩年的意義是啥?

回答 (9)

2012-07-14 3:00 am
✔ 最佳答案
您好:

以您的認知:「健檢都是兩年前的事了,跟有沒有留下記錄有什麼關係呢?」看來您已經比這個版面上很多的保險業務員更具有保險知識了,這實在非常的有趣。

有人貼出法條:
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第 64 條
(第1項)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第2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第2項但書)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一般要保書會問以下問題:1.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2.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3.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高血壓症(指收縮壓140mmHg或舒張壓90mmHg以上)、狹心症、心肌梗塞、心肌肥厚、心內膜炎、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後略)


就您所說「我於二年前做過公司健檢,有些數據異常,但未做後續追蹤治療,這兩年來也沒有不舒服看過醫生」
實在看不出來有什麼原因是必須告知的,沒有必要的告知,將來可能導致發生不理賠時的舉證責任倒置,一些天兵業務員的話還是不要亂聽的好。

2012-07-14 17:07:06 補充:
我想業務員也是希望保障客戶的權益才要我告知,
我也不是不能告知,只是覺得莫名奇妙,........

一個稱職的保險業務員應該是要保障客戶的最大利益,而不以是是是非非的認知自認保障客戶的權益。
如您所說的:「某個業務員叫他要誠實告知,結果他有的沒的都告知還去調病歷,(已超過告知年限了)後來核保時就被除外了!!嚴重影響要保人的權益!!」其中影響比較嚴重的是理賠時發生糾紛時的舉證責任!

2012-07-14 17:19:14 補充:
險法 127:
已經存在疾病,有因果者,不賠,不管幾年

這是個人認為不要隨便亂告知的原因,「已經存在疾病,有因果者」這個部份是要負責舉證的!今天在未告知也未被除外的狀況下被承保了,保險公司日後如果要拒絕賠償是要負責舉證投保後的事故和投保前的狀況有因果關係才能拒賠;有些狀況只是一種現象,投保後所發生的事故不見得一定是由該現象所導致,保險公司如果不能充分舉證的狀況下就有很大的機會得到理賠!

2012-07-14 17:24:41 補充:
反之,如您所言「誠實告知,結果他有的沒的都告知,後來核保時就被除外了」,如果受益人認為兩者並不相關,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時就必須去舉證其中沒有關聯性,結果還不保證一定可以得到理賠(除外批註書必須要保人同意)。

您認為何者有利?
2016-08-06 4: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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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5 4: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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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自從本事件新聞開播至今,除富邦醉心於得獎玩116條保險法外.其他各大保險公司全部動起來主動關懷保戶,針對類似案件保戶,業務人員需清查本身客 戶是否未通知以至於瀕臨失效,皆默默善盡社會保障關懷責任,事情變化風向之快,令我既感動又感慨
以上為101年6月23日最新大事紀
我想陳述的事實是當一家積習枉喪道德良知已久富邦人壽,在四月十三日電視新聞報導以保險陷阱為專題披露社會大眾,當時身為富邦客戶服務處執行副總王銘華先生在電視新聞中信誓旦旦會與我再溝通,但事件擱至今日率領富邦人壽客戶服務處執行副總王銘華先生卻矇騙全臺灣觀眾,完全毫無主動關懷本人,反倒這段期間周遭關切聲浪如滾雪球般湧來,還需我本人在五月左右主動通富邦人壽受理理賠窗口02-23455111—22157黃先生,請他寄來我本人長久所繳交的資料明細.一路走來我低調不願讓人知道我從事任何公司名銜(因為這不是重點),也勇敢把自己名字及電話告知社會,能明嘹我非同業或是惡意暱名詆毀,為如網友一封封來函感謝他們未誤蹈富邦人壽保險陷阱.或已身為富邦保險人如何戰戰兢兢處理保單契約.及身為全台唯一律師出身具正義感消保官在新聞提及站在消保法的精神,富邦人壽應主動關心聯絡保戶,及語重心長提及司法有待改革及提昇,在富邦怠忽傲慢處理保險客戶處理宗旨,因為牽涉關係環節繁多,上至官方.監督機關.司法.民意機關.保險機關高階層峰.主事窗口.甚而第一線保險從業人員.的確有段很漫長路要走,我不認識任何權貴,仰賴良知良能人士,義務鼎力相助
惡法為枉顧保障人民保險精神,為財團大開方便利益之門更令人痛心,許多保險從業人員也有己饑己溺的精神認為法律要作公正裁定,若無法令人信賴的前提,除訴於法律途徑外,普羅大眾也運用知的權力走告專貼,大夥兒自立就濟能救一個算一個.是積陰德


富邦人壽恐怖保險內幕你不得不知
希望大眾能秉以道德積極轉載告知親友,以保障切身權益
投保人李昭儀 於85年7月1日向林業務,林相當克盡其職,當扣款不足會以電話通知本人,即時將款項補足,經多年後林離職後,自此多年來富邦服務人員便消聲匿跡,完全並未善盡照顧責任,因投保人家人投保多家保單. 保單墊欠至保單失效若無人員特別告知,本人便會一時不察失效仍渾然不知.多年來繳付二十年期分紅型保險心血付之一炬,反應多年富邦仍以掛號寄出告知為由拒不相應, 投保人因寄件至管理處,倘若管理員未拿給投保人明白,再加上服務人員胡姓業務員自承因當時案件忙碌以致於保單失效時未及時告知投保人,富邦02-23455111—22157黃先生及陳俊伴總經理開會裁定又提不出本人簽收簽字事證.又以本人十年後健康欠佳為由,拒而復效,本人去電至該人壽監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專線:02-89680899—0102陳韻如小姐,去電近三十通, 陳小姐只回電本人一次, 陳韻如及金管會主委陳裕璋站在富邦人壽無理失效立場,本人去電近三十通於陳小姐.請儘速回電, 但長期以陳忙碌為由,表面上陳述會儘速回電,卻長期相應不理.未有支字半語回應其心態可見一般,已非疏忽一詞可以免其責,據聞新光及其他優質保險公司倘若調查服務人員未善盡通知被保險人,其疏失責任將保險恢復,富邦客服專線一直誤導民眾,富邦為天下雜誌評比為壽險業界排行標竿第一名,事後卻如此不負責任,按常理投保人,不可能明知為期二十


年,繳期已近十年而放棄.真的是接不到任何通知,這樣不以保障為最高理念.而以包裝醜陋形象,在不景氣年代中以錯誤包裝將天下雜誌民調之2010最佳聲望標竿企業及遠見傑出服務獎首獎及壹週刊服務第壹大獎.及2010保險信望愛獎等十項大獎等反諷字詞印在保戶信封上,誤導更多人耗盡家產.有違最基本道德良心,故本人將其情節投訴於政府新成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優質肯負責任保險理賠中心公司希望藉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將本人遇到有違保險保障良知富邦予以正面教材,甚至社會擔以重望保險官員及教授之評議委員秉以保障社會大眾良知,能將保險法第116條貼近民意做合理的修正,無奈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空有名銜,提出近四十年前舊時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判例,縱容富邦將百姓對保險保障信賴變相視為錢坑,據悉了解本人以上情節任何人都回應搖頭富邦行俓太卑劣,而已經投保富邦朋友都唯恐自己在富邦.失去道德保險文化下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將事實真相披露.讓人民有知的權力,不要讓大眾再勿陷富邦保險服務謊言,願意站出來將醜陋保險內幕批露全省各大保險理賠中心及各大媒體及藉由上萬網民以臉書道德積極輾轉告知周遭所有親友,讓社會將良質保險公司調整汰換,希望社會各團體能動員道德力量以輿論公評抵制富邦,以公正積極態度介入全社會民眾最透明最用心保障
04-24527407 101年3月8號
2012-07-14 7:35 pm
保險法 64

對於保險公司 [ 書面詢問 ] ( 要保書書面告知 )
據實回答

[ 書面詢問 ] 有的
有問有答
沒問別雞婆



但是保險法 127
已經存在疾病,有因果者,不賠,不管幾年



兩者要分開看待



=

白紙黑字,看清楚,想清楚

紅字的部分是會引發爭議的標註重要事項

看清楚,想清楚


核保接你的案子是一回事

之後發生保險事故理賠 ( 保險法 127 ) 是另外一回事



.....
2012-07-14 2:05 am
您好,
建議您在投保前請自費再去做一次尿液常規篩檢
若是真的有尿潛血,也就是俗稱的血尿,請至醫院就醫找出原因
一般來說,女生血尿比較有可能是經期前後
男生來說比較有可能是尿道結石之類的相關疾病

若再一次健檢是正常的話,那當然就不需要告知了

您的業務員也是基於保障您的權益,才會請您告知^^

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修正)
第 64 條
(第1項)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第2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
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第2項但書)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人=保險公司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參考: 三商美邦人壽-周珮穎
2012-07-13 5:50 pm
可以得知的是該業務員是豬頭~~~~
請他去參閱保險法第64條規定~~~
保險"眉角"粉多~~~~建議你找ㄍ有經驗又信的過~~~~遇到問題幫的上忙的業務員ㄅ~~~~~
2012-07-13 5:33 pm
您指的有些 數據異常是什麼?
您公司的健診有無透過健保卡 ?

過去2年內是否曾經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您是超過2年的期限告知
但是另一條健告過去5年內是否曾經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 或用藥?
這又回復到您聲明2年前的健檢有些數據異常,是什麼有些數據異常?
您沒載明難給您明確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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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前做過公司健檢,有些數據異常?????


是哪些數字異常

不知道 無法給意見
2012-07-13 4:10 pm
不在告知範圍,之前我在部落格已說明過相同的問題,你可以參考一下!
若仍有不清楚,考完試我再協助說明!tony


收錄日期: 2021-04-11 19:01:2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713000016KK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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