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得中三講求真,可以話可供選擇的工種唔多,你可以考慮進修,例如毅進課程,一方面可以獲取認可的資歷,另一方面以你所講的情適用於罪犯自新條例,你於判罪三年內如無再犯其他罪行,三年後便可以不向準僱主透露曾經犯罪,根據罪犯自新條例任何人如透露了受此條例保護的人的犯罪記錄是違法行為(但亦有例外情況,詳情可以到民政處諮詢服務中心要求預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的律師向他請教),你可以利用這兩年積極裝備自己,於兩年後找一份理想的工作。
2012-07-13 23:16:05 補充:
更正:應該是"得中三講真"•••••••••••••••••
2012-07-14 11:21:55 補充:
更正:
應該是"得中三講真",(上文多了一個“求”))可以話可供選擇的工種唔多,你可以考慮進修,例如毅進課程,一方面可以獲取認可的資歷,另一方面以你所講的情適用於罪犯自新條例,你於判罪三年內如無再犯其他罪行,三年後便可以不向準僱主透露曾經犯罪,根據罪犯自新條例任何人如透露了受此條例保護的人的犯罪記錄是違法行為(但亦有例外情況,詳情可以到民政處諮詢服務中心要求預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的律師向他請教),你可以利用這兩年積極裝備自己,於兩年後找一份理想的工作。
2012-07-14 11:26:36 補充:
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
(1) 凡個別人士─
(a) 不論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 (由1993年第24號第22條修訂)
(b) 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
(c) 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
上文內容轉載自: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WebView?OpenAgent&vwpg=CurChinOrd*297.1*100*297.1#297.1
2012-07-14 11:27:38 補充:
則─
(i) 除第3(3)及(4)條另有規定外,在任何程序中均不得接納傾向顯示他在香港曾被如此定罪的證據;
(ii) 就他以往的定罪、罪行、行為或情況而向他或向其他人提出的有關問題,或加諸於他或其他人的有關披露該等定罪、罪行、行為或情況的義務,均須視為並非指該項定罪;及
上文內容轉載自: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WebView?OpenAgent&vwpg=CurChinOrd*297.1*100*297.1#297.1
2012-07-14 11:27:46 補充:
(iii) 該項定罪或不披露該項定罪,均不得作為將他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撤除或排除的合法或正當理由,亦不得作為使他在該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上在任何方面蒙受不利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上文內容轉載自: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WebView?OpenAgent&vwpg=CurChinOrd*297.1*100*297.1#297.1
2012-07-14 11:29:50 補充:
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第4條進一步例外情況
(1) 第2(1)及(1A)條不適用於─ (由1996年第10號第5條修訂)
(a) 為認許某人為大律師、律師或會計師而進行的程序,或對執業為大律師、律師或會計師的人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
(b) 對擔任訂明的職位的人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 (由1996年第10號第5條修訂)
上文內容轉載自: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WebView?OpenAgent&vwpg=CurChinOrd*297.1*100*297.1#297.1
2012-07-14 11:29:58 補充:
(c) 與某人是否適宜根據法律獲批給或繼續持有牌照、許可證或豁免證或獲得註冊或續予註冊的問題有關的程序;
(d) 與某人是否適宜受委擔任或續任訂明的職位的問題有關的程序;及 (由1996年第10號第5條修訂)
2012-07-14 11:31:00 補充:
詳情可以參考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WebView?OpenAgent&vwpg=CurChinOrd*297.1*100*297.1#2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