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尚未發生保險事故
如果該商品可以支援到第六類
按照保險公司想要賺的心態
會要求補充職業類別差距的保險費
如果該商品無法支援到第六類
可能解除契約
是否退還保費,就看保險公司良心 ( 全部或者未到期或者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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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發生保險事故
最狠,最不道德的,不實告知,解除契約,不賠,沒收保費
但是也有可能落入
被保人 ( 要保人 ) 對於投保以後危險增加告知義務
有可能落入,按照職業等級落差,理賠的保險金打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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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這中間是否有不同險種的模糊地帶
例如健康險 ( 住院日額、手術 )
可能沒有影響 ( 費率大多年齡、性別,沒有職業等級 )
傷害險 ( 意外險 )
爭議就很大 ( 以職業危險程度制定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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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打臉請小力一點
....
說真的你還要告知你的工作內容,以免影響以後的理賠問題.
參考: 自己
阿文來找看看有沒有''要保書''在被保險人(告知)資料欄位中不需要填寫公司/職位/工作內容
2012-07-13 19:17:48 補充:
....連凡大都跳出來了= ="
凡大要不要上場露一手
指點一下我們這些後生晚輩
2012-07-13 21:11:04 補充:
國良兄有看過中國信託賣的泰安(責任險+意外險)
他的書面告知事項
前/後兩者就不一樣
2012-07-16 19:10:40 補充:
老大阿文也還搞不懂
附約 特約 附加條款 差異在那
可否在這題上堂課??
國良
你在說甚麼?? 吳小明會哭!!
2012-07-13 17:47:21 補充:
國良
你絕對賣過人壽保險單/也賣過傷害險主約, 哪一家的要保書在被保險人資料欄位中不需要填寫公司/職位/工作內容??
再問, 要保人, 被保險人職業等級是誰填?? 不是你嗎??
分為
傷害險是主約或附約兩個方向討論才對
再補充欄位重新回答!!!!
玩深一點的就拿產險的商品來玩
很多產險公司為了降低保險費, 拿責任險當主約附加傷害險
此時, 保64是否管得到??
從前沒有產險公司使用保64, 去年就開始有人保費收得很爽, 人死了就如此主張契約解除!! 是否行得通??
2012-07-16 13:14:48 補充:
國良
你的契約法觀念真的要從頭來過
甚麼是主約, 甚麼是附約, 甚麼是附加險契約??
民法的主契約, 從契約對你而言可能早了一點, 雖然小明上課我都是睡眠學習法. 但小明去年說過, 今年也談過, 你混得比我兇喔!!
文大兄, 讓我來開第一槍吧
1. 保險人依保64解除契約要件有:
a. 要保人故意隠匿/過失遺漏/不實知告
b. 上述原因足以減少或影響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c. 投保後二年內之契約
d. (a)項與事故之發生無因果關係......( 但我也看過判決不認同這條)
2. 各家要保書之告知事項中, 是否有問到 服務單位 / 職位 / 工作內容, 且有不實告知
(有)...即符合(a)
(無)...即不符合(a).....就沒有不實知告問題, 保險人就不能因此解除契約.
3. (有)...職業等級與服務單位 / 職位 / 工作內容, 如相符, 也就是等即符合(b)
(有)...職業等級與服務單位 / 職位 / 工作內容, 如不相符, 也就等級是不實告知, 佰是服務單位/ 職位/ 工作內容是據實以告, 則應為保險業務員之責, 如該業務員為該保險人之使用人時, 保險人自不得解除契約.
4. 第三項是(c)投保後二年內問題, 依傷害險(長年期的除外)大多為一年期, 故無二年後無法解除契約的問題,
5. 依題: 契變不小心被保險金查覺為前題, 就沒有保64II但書規定之適用.
綜上, (實際工作職務 = 第六類 => 不實告知實際工作職務)+(契變時被發現不實告知)+(不實告知之事確有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保險人可主張解除契約; 但是如果是第二年起之契約, 因大多都自動續保, 保險人失去核保篩選權, 第二年起即無因此而有不實告知問題, 而被保險公司主張解除契約.
2012-07-13 19:42:37 補充:
我覺得 [ 意惡檢舉 ] 兄說得也有理啦, 保險事故沒有發生, 意外險保費又不多, 幹麻要解除, 不如補繳保費, 再繼續下去, 如此保險公司就不會白白失去一份保費收入.
2012-07-13 19:54:12 補充:
葉大哥, 之前我知道的是, 通知事項與告知事項啦, 有的要保書有關職業部份是在通知事項中( 例: 遠雄人壽) , 有的是在告知事項中(例: 全球人壽) ; 如果違反告知部份是在 [ 告知事項中 ] 才算是違反告知.....但是你叫我說個理由來, 就沒辦法了.
2012-07-13 19:54:22 補充:
再者, 人壽保險要保書中的職業等級, 我幾乎都不寫, 只讓客戶寫公司名稱/職位/工作內容, 這部份是客戶寫的沒錯, 因為與文大兄所提的 [ 例實際工作職務等級第六類 ] [ 但在要保書上填寫第一類 ] , 是等級寫錯, 不是工作內容 / 職位寫錯; 如果工作內容/職位都沒錯, 等級寫錯應屬保險業務員之責不是嗎?
2012-07-13 20:24:06 補充:
以傷害險是主約來看, 通常為一年期契約, 假設職業職務寫錯, 又屬告知事項, 保險人在得知後, 一個月內得解除契約.
以傷害險是附約來看, 除了上述原因外, 如果不實告知與傷害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無關, 而與主契約壽險的人壽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有影響時, 主約可能會被解除, 進而附約被終止的問題.
2012-07-13 20:58:50 補充:
產險公司傷害還真難知道耶, 主約是責任險, 其中的傷害險是附加契約而不是附約.
人壽保險主約附約應無主從關係, 但產險的這種算是有主從關係嗎?
針對產險的傷害險附加條款部份: 為何沒適用保64呢? 這個真的不懂? 怎會沒適用保64呢? 產險傷害險附加條款所要看的書面告知事項不是就那幾個嗎?
2012-07-13 22:41:48 補充:
您說的是悠遊保嗎? 您說的前/後者, 前和後是指什麼呢 這個保險並沒有看到責任險有包含在其中.
2012-07-17 23:52:07 補充:
葉大哥是睡眠學習法, 我是呼吸中止症丫, 今年六月才手術治療完而已. 民法那麼多, 怎學習契約法部份丫? 反正我人在雲林, 想到北部也不知何時何日, 不如就先買本書看看, 不懂再上來請教了.
亞洲公司治理雜誌 2012台灣最佳企業社會責任獎及
公司治理獎背後真正真相事實
據悉自從本事件新聞開播至今,除富邦醉心於得獎玩116條保險法外.其他各大保險公司全部動起來主動關懷保戶,針對類似案件保戶,業務人員需清查本身客 戶是否未通知以至於瀕臨失效,皆默默善盡社會保障關懷責任,事情變化風向之快,令我既感動又感慨
以上為101年6月23日最新大事紀
我想陳述的事實是當一家積習枉喪道德良知已久富邦人壽,在四月十三日電視新聞報導以保險陷阱為專題披露社會大眾,當時身為富邦客戶服務處執行副總王銘華先生在電視新聞中信誓旦旦會與我再溝通,但事件擱至今日率領富邦人壽客戶服務處執行副總王銘華先生卻矇騙全臺灣觀眾,完全毫無主動關懷本人,反倒這段期間周遭關切聲浪如滾雪球般湧來,還需我本人在五月左右主動通富邦人壽受理理賠窗口02-23455111—22157黃先生,請他寄來我本人長久所繳交的資料明細.一路走來我低調不願讓人知道我從事任何公司名銜(因為這不是重點),也勇敢把自己名字及電話告知社會,能明嘹我非同業或是惡意暱名詆毀,為如網友一封封來函感謝他們未誤蹈富邦人壽保險陷阱.或已身為富邦保險人如何戰戰兢兢處理保單契約.及身為全台唯一律師出身具正義感消保官在新聞提及站在消保法的精神,富邦人壽應主動關心聯絡保戶,及語重心長提及司法有待改革及提昇,在富邦怠忽傲慢處理保險客戶處理宗旨,因為牽涉關係環節繁多,上至官方.監督機關.司法.民意機關.保險機關高階層峰.主事窗口.甚而第一線保險從業人員.的確有段很漫長路要走,我不認識任何權貴,仰賴良知良能人士,義務鼎力相助
惡法為枉顧保障人民保險精神,為財團大開方便利益之門更令人痛心,許多保險從業人員也有己饑己溺的精神認為法律要作公正裁定,若無法令人信賴的前提,除訴於法律途徑外,普羅大眾也運用知的權力走告專貼,大夥兒自立就濟能救一個算一個.是積陰德
富邦人壽恐怖保險內幕你不得不知
希望大眾能秉以道德積極轉載告知親友,以保障切身權益
投保人李昭儀 於85年7月1日向林業務,林相當克盡其職,當扣款不足會以電話通知本人,即時將款項補足,經多年後林離職後,自此多年來富邦服務人員便消聲匿跡,完全並未善盡照顧責任,因投保人家人投保多家保單. 保單墊欠至保單失效若無人員特別告知,本人便會一時不察失效仍渾然不知.多年來繳付二十年期分紅型保險心血付之一炬,反應多年富邦仍以掛號寄出告知為由拒不相應, 投保人因寄件至管理處,倘若管理員未拿給投保人明白,再加上服務人員胡姓業務員自承因當時案件忙碌以致於保單失效時未及時告知投保人,富邦02-23455111—22157黃先生及陳俊伴總經理開會裁定又提不出本人簽收簽字事證.又以本人十年後健康欠佳為由,拒而復效,本人去電至該人壽監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專線:02-89680899—0102陳韻如小姐,去電近三十通, 陳小姐只回電本人一次, 陳韻如及金管會主委陳裕璋站在富邦人壽無理失效立場,本人去電近三十通於陳小姐.請儘速回電, 但長期以陳忙碌為由,表面上陳述會儘速回電,卻長期相應不理.未有支字半語回應其心態可見一般,已非疏忽一詞可以免其責,據聞新光及其他優質保險公司倘若調查服務人員未善盡通知被保險人,其疏失責任將保險恢復,富邦客服專線一直誤導民眾,富邦為天下雜誌評比為壽險業界排行標竿第一名,事後卻如此不負責任,按常理投保人,不可能明知為期二十
年,繳期已近十年而放棄.真的是接不到任何通知,這樣不以保障為最高理念.而以包裝醜陋形象,在不景氣年代中以錯誤包裝將天下雜誌民調之2010最佳聲望標竿企業及遠見傑出服務獎首獎及壹週刊服務第壹大獎.及2010保險信望愛獎等十項大獎等反諷字詞印在保戶信封上,誤導更多人耗盡家產.有違最基本道德良心,故本人將其情節投訴於政府新成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優質肯負責任保險理賠中心公司希望藉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將本人遇到有違保險保障良知富邦予以正面教材,甚至社會擔以重望保險官員及教授之評議委員秉以保障社會大眾良知,能將保險法第116條貼近民意做合理的修正,無奈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空有名銜,提出近四十年前舊時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判例,縱容富邦將百姓對保險保障信賴變相視為錢坑,據悉了解本人以上情節任何人都回應搖頭富邦行俓太卑劣,而已經投保富邦朋友都唯恐自己在富邦.失去道德保險文化下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將事實真相披露.讓人民有知的權力,不要讓大眾再勿陷富邦保險服務謊言,願意站出來將醜陋保險內幕批露全省各大保險理賠中心及各大媒體及藉由上萬網民以臉書道德積極輾轉告知周遭所有親友,讓社會將良質保險公司調整汰換,希望社會各團體能動員道德力量以輿論公評抵制富邦,以公正積極態度介入全社會民眾最透明最用心保障
04-24527407 101年3月8號
本來已經打了一些答案,仔細想一想,還是等高人回答。
立正站好,等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