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聯名物業既處理

2012-07-10 3:48 am
我爸在結婚前已有物業,後來結婚,搬了數次家後,新物業加了我媽的名字,而宜家我媽已再婚,我爸想賣樓又賣唔到,宜家仲囉埋綜緩,請問咁多位有咩方法能把物業業主轉回我爸一人.


求求咁多位,我再咁落去書都無得讀啦,希望各位伸出援手,解我家困難.

回答 (1)

2012-07-13 4:07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離婚後聯名物業既處理?請問有咩方法能把物業業主轉回我爸一人?
答:非常抱歉給你一個不理想的答案,便是祇要令慈不願意,則除訴諸法律行動外別無他法!

即是說,物業業權上註明由二人聯名持有,則如無法取得令慈同意,基本上無法更改業權狀況!你或許會認為,物業由令尊獨資買入(而且是在結婚前已擁有),那理應屬他名下個人擁有的財產!令慈加入成為業權人,祇是信託形式代令尊持有,故實際業權人應該祇有令尊一人!

這個理據有機會成立,但要推翻令慈持有業權的事實,則要透過法庭去作出仲裁!如果法官信納令尊的這個說法,則可以頒令物業全歸令尊持有,令慈掛名形式持有的業權無效!但大前提是要法官站在令尊的一方,若法官認同令慈持有業權有效,則無法改變現狀!

更重要的一點是,訴諸法律行動要花律師費,類似官司如無法短期解決,律師費將以十萬計!如敗訴則或更或要兼付對方的律師費,故按你提及已在申領綜援的令尊,恐怕未必有財力去應付!

還有一事便是他們辦理離婚時,財產分配方面可有協議?如當時無立刻解決業權問題拖延至今,則雙方共同持有物業便有事實基礎,要勝訴更難上加難!




當然令尊在聯名持有物業之下,想賣樓要先徵得所有業權人同意!但他有跟令慈提過嗎?還是她拒絕呢?按理說將物業售出,令慈作為業權人之一,理應能收取部分售樓權益!為何她會拒絕呢?當然如令尊不打算分部分賣樓得益給她,自然難以取得她的合作!
再說你跟母親的關係如何呢(冒昧問句是親生母親嗎?)?現在還有跟她見面溝通嗎?如有則在這事上何不由你去請求她玉成這事,同意出售物業以解你之困呢?按理作為一個母親,縱使跟前夫離異但也斷無讓親生子女受苦的理由吧!將物業出售均分得益,對人對己都是兩全其美的事!令慈因何不允呢?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0 13:02:4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709000051KK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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