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Lap Yin,Iven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如果一個破產人任在破產期內, 可否為一間公司在銀行戶口上聯署簽名呢?
答:就問題中提到的情況,個人意見最好避免這樣做,而且理論上亦應該無法辦到!
因該名破產者雖然並非公司股東,亦非受薪員工,但由於涉及破產者的身份和受到破產管理署的監管,故情況會複雜得多!
首先到銀行開設來往賬戶,理論上簽署人要是公司僱主、股東或獲授權的僱員,完全無關的第三者能否得到簽署權力,在下不清楚(尤其是簽署人是仍在破產期內)!這問題要交由熟知銀行業務的網友代為解答!按在下過往的經驗,開設公司名義的來往賬戶,要提供商業登記和股東資料!而銀行在提供相關服務前,亦會向各方面查證才會接納開戶,凡信貸有問題的人都不會被接納!
假設銀行在辦理開戶時無為意該破產者的身份(因他非股東),亦接納無關連的第三者作為簽署人!那會否有問題呢?
答案是一定有!而且還不少!
第一破產法例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間,不應使用信貸性質的服務,而來往賬戶屬信貸性質!舉例這公司簽發的支票因某原因未能兌現,那由於簽發者之一屬仍在破產期內,則對方的追討便會有麻煩甚至有損失,故法例禁止破產者在破產期間使用信貸!
第二破產者在獲得超過一百港元以上的借貸前,要先向對方聲明破產者的身份!那如依足法例理論上每次開票給對方也要聲明簽票人之一仍是破產者,要對方接納才能交收!請問這有可能嗎?縱使不嫌麻煩也必大大影響公司信譽、形象和業務吧!
第三如破產者無事先聲明而被署方揭發,則可被告上法庭,這是刑事罪行,罪成有機會判監兼留案底!而署方是一定知道的,因破產者名下的所有銀行交收資料都會上報給署方,該賬戶的擁有者雖然非破產者,但其名字出現在法定票據之上,必會受到質疑!
第四當署方發現仍在破產期的破產者,竟然有簽發支票的權力!到時署方便會強烈質疑該公司的實質擁有者,會否是該名破產者!到時署方會重點監控這公司和該破產者,要求全面交代,如署方不滿意解釋並認定該公司破產者擁有隱藏權益,則署方有權凍結甚至將公司清盤抵債!而破產者亦可被控以不誠實申報而告上法庭!這對該公司和破產者來說,都絕非樂見的情況!
第五縱使能成功說服署方接納,公司業務和資產都完全跟該破產者無關,但公司被破產管理署調查一事或已在行內傳開,這對公司聲譽和業務有機會構成壞影響!而該破產者亦會因這事而要面對署方的重點調查,對其如期解除破產令一事,亦可能有不良影響!
故依個人意見!仍在破產者即使真的可以在無權益的公司來往賬戶上簽署,但是否值得和有需要,則請參考在下上述的意見後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