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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之成立要件:
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責,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再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民國 27 年 04 月 17 日最高法院 27 年度決議 (一)參照)」。
你與某鍾姓先生發生擦撞糾紛(機車撞汽車),事發第二天對方傳了一封簡訊,其內容為:"剛剛聽你的口氣好像我在騙你一樣!如果沒有心要處理那就不用處理了?當我好欺負還是當我傻子...晚上出來說"。上掲之言詞是很容易讓人臆澈是否會對你有所不利,但對方並不無明顯陳述要對你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證據裁判主義)之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若無確鑿之證據不得對被告作不利之推定,法官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早有判例與解釋在案。因此光憑當事人之臆澈,你要以簡訊之內容提告對方刑法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恐怕是不會成立的。
至於雙方賠償的問題,你若覺得對方所提出之賠償條件與方式,你無法接受的話,你可以向地方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之申請,若調解仍不成立的話,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交由法官去裁定囉。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2-07-09 19:01:22 補充:
:"剛剛聽你的口氣好像我在騙你一樣!如果沒有心要處理那就不用處理了?當我好欺負還是當我傻子...晚上出來說"。這段言詞的確會讓人感到不安,但對方可解釋為找你出來說,是要跟你談車禍事故之和解事宜,並無他意。因此要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恐怕會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