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領解除後所欠之款項是否不能再追討

2012-07-07 1:16 am
本人已在2007年6月破產期已完,又在2010年10月取得解除破產領証明,現時本人在銀行有一定的儲蓄,請問破產前所欠之款項在破產期完結後是否一筆勾銷,之前的債項銀行是否已經不可以再追討。

回答 (1)

✔ 最佳答案
yee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主要是問4年破產期完結後,之前的債權人可否追討我之前的欠款呢?

答:正常情況是不能!但亦有某些資訊可以跟 yee 網友你分享一下!

首先按破產法例的精神,破產期滿後已登記在該破產令上,仍未還清甚至未還過分毫的合約債務,都會得到豁免而無需再承擔償還的責任!

合約債務的意思是信用卡欠賬、私人貸款、樓宇按揭、未繳的各式賬單和業務發票等,都可以受後破產法例的豁免還款保障而無需償還!

但一些涉及欠政府的債,或被法庭判定要償還的債務,則仍然要負起償付之責任,不會隨著破產期滿而得到豁免!

舉例你有未上繳的資產、欠稅,曾被法庭頒令要賠償的款項等,這些不在豁免償還之列,破產期滿後仍要承擔還款責任直至還清!債權人除可繼續追討外,更可以申請你第二次破產!

故會否解除破產後仍然被追討,要視乎你債權人的性質和負債的類別和成因!如債權人全屬銀行則依例他們將失去向你繼續追討的法律理據!

還有一點要注意!你提及現有某數目的存款於銀行賬戶內,請問該銀行曾是你的債權人嗎?如不是則問題不大!
如這銀行同屬當日你破產時的債權人之一,則個人意見你為保險計,將存款提出另存其他不是你原債權人的銀行儲存!因曾有個案有銀行私下扣減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者名下存款,銀行這個做法絕不合法!但如真被扣押你要取回存款便需要透過法律行動,到時縱使成功討回也是勞民傷財,費時失事之舉!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13 18:47:4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0706000051KK00473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