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當中寫有"僱員享有僱佣條例規定的法定假日,僱主應僱員要求在當年度的公眾假期提前放取年假"
合約中逄星期日休息
問題如下:
1 ) 年假不是要受僱於同一僱主滿 12個月,才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嗎?
未做滿一年何來有年假?
2 ) 還有年假可以預支?
3 ) 雖然合約中寫明"僱主應僱員要求在當年度的公眾假期提前放取年假",但之後僱主是否不再需要詢問僱員?
4 ) 僱佣條例列明十天內的年假其中三天可分開發放,餘下須四天連續發放。這樣的話,合約中的條例有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