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想問大家..如果辦理離婚中去申請綜媛.是否一定要去追討贍養費和子女生活費??
答:對!社會福利署在審批類似個案時,是必然會要求申請人在離婚訴訟中向前配偶,追討贍養費和子女的生活費!
目的是為確保申請人如有其他途徑能取得生活所需,便無需社署批出綜援,如此便能保障公帑用得其所!
請你想想,如有某申請人明明可以從前配偶方取得某數目的贍養費,卻自動放棄(不管原因為何)而需要領取綜援金生活,那豈不變相由香港市民代那位前配偶作出供養前配偶和子女的責任?這樣公平嗎?
故社署要求離婚個案的綜援申請人,先嘗試向前配偶要求贍養費和子女生活費,這個做法是合理和恰當的!當然如申索失敗,署方便會按程序進行評審,但大前提是先要確定無取得贍養費的情況下!
可否只追討贍養費,而不追討子女生活費??
答:你可以祇提出申請贍養費,但如你們有未成年子女,而子女的管養權是歸你的話,那家事法庭的法官會自動安排子女的生活費項目!
因照顧子女成長中生活所需,是父母的天賦責任!故法官必會在離婚時的財務安排中,加入子女生活費一項,這其實更是重中之重!
相反如你祇申領子女生活費而放棄贍養費,則絕對辦得到!但個人意見不建議你這樣做,縱使認為暫時無需向前配偶申領贍養費,也該選擇要求象徵式的贍養費(如一元),以保持申領贍養費的有效性!日後萬一有需要時,可以重新要求前配偶支付贍養費!但如直接放棄要再追討便難得多了!
THX..對方失蹤了..如果追討子女生活費.個官會點判呢??
答:如對方失蹤無出庭應訊,那法官通常都會在他缺席的情況下,依你所請作出判令!
那如對方確實音訊全無,你取得法庭判決的贍養費和子女生活費後,如要以法律程序追究,還是有方法的!除非對方已永久離港!
不過按匿名網友的情況,似乎無需向對方繼續展開法律行動!因你應社署要求向前配偶申領贍養費和子女生活費的目的而達!社署的要求你已辦到,亦成功取得法庭判令獲得贍養費和生活費,祇是前配偶失蹤或拒付,到此你的責任已完成,因收不到非你所能控制的事!至此社署可以開始審批你的縱援申請個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