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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對林收賄索賄案的偵辦,只會讓國人對國家司法的不信任更雪上加霜。
特偵組於29日晚間11時許,衝到飯店拘人,是要混淆視聽,誤導國人:陳啟祥是被強制拘提到案不是自首。
1同為被告,林益世僅被列境管,陳啟祥卻遭限制出境,特偵組獨厚林益世?
2如果特偵組希望陳啟祥作證,為何要趕在深夜去拘人?
3若視陳啟祥為被告,又怎會在陳啟祥委任律師未到場時,就破門逮人?
特偵組的偵查大小眼?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162號判例明白揭示:
「自首...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係直接向偵查機關為之,抑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均無限制。」
陳啟祥主動以書面經由律師提出於特偵組自首,雖未到案,卻已經由自首及律師表明到案的決心,其自首與前開實務見解所揭示之意旨相符。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硬柪,依照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首要件應要本人到案接受司法裁判,陳啟祥只遞狀紙,後來卻躲起來,「這算哪門子認定」?
特偵組對涉嫌受賄索賄的被告林益世不進行傳訊,卻對主動表明自首且願自行到案的行賄被告陳啟祥,以強制「拘提」手段命其到案接受訊問。國人不禁要質疑特偵組,是否針對被告身份之高低而有輕重之別?
雲林縣長蘇治芬及立委陳明文於涉貪瀆案時旋遭羈押,而同樣涉及貪污治罪條例重罪之林益世非僅未遭羈押,甚而未予訊問,似又予人因政治色彩之不同而有差異?
相同法律因身份或政治色彩不同而異其適用,難怪更坐實檢察機關或特偵組常遭人詬病「辦綠不辦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