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升遷法第12條

2012-06-25 7:24 am
第12條第4款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人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記過是小過就不能升職及調動??)
更新1:

當年度功過是否可以相抵?

回答 (4)

2012-06-25 9:46 pm
✔ 最佳答案
這裡所說的"記過"是公務人員懲戒法裡的記過,而非考績法平時考核的記過。
懲戒法的記過沒有大過、小過的區分,也沒有功過相抵的規定。

2012-06-25 20:31:45 補充:
公務人員懲戒法有規定,減俸與記過者,自被懲戒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所以陞遷法第12條的規定,是配合懲戒法14、15條而做的規定。
2015-04-24 8: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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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7 19: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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