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者您好,永春法律研究室為您回答如下:
一、按你所敘述之犯罪事實,已成立刑法第321、25條加重竊盜未遂罪
提供實務見解乙則供參:
「就侵入住宅竊盜犯罪之型態觀之,若行為人不僅有侵入住宅之行為,且已開始有搜尋、物色財物、或為物色財物而接近財物之動作,縱其所欲物色之財物尚未將之移入自己支配管領之下,惟從客觀上已足認其行為係與侵犯他人財物之行為有關,且屬具有一貫接連性之密接行為,顯然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自應成立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之未遂犯(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2861號、84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關於加重竊盜未遂罪的既遂、未遂:
實務一貫認為,只要接近財物,開始有物色、搜尋的動作,就是著手竊盜;至於既遂、未遂的區分,係以著手後,行為人是否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三、加重竊盜未遂罪之行為態樣係侵入住宅之行為加上竊盜行為。
三、刑法100年已就侵入住宅竊盜之情形,修改為不分日間、夜間,均可成立加重竊盜。
四、5萬的部分,有拿就說有拿,沒拿就說沒拿,法官應該不會隨便誣賴人。
五、另案60萬的部分,有拿就說有拿,沒拿就說沒拿,法官應該不會隨便誣賴人。
六、請改過向善,努力工作,才會心安理得。本法律研究室係純粹為推廣法律知識,從未獲取任何利益,無論點數多少一樣認真幫發問者查資料、回答問題;希望這個精神至少能夠感染各位,大家共同為這個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七、關於您的提問,因您所提供的事實、證據並未充足,故未能充分回答,請您諒解,如進一步需要詳細之答案,建議您向法院、檢察署之訴訟輔導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就近向律師事務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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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答純係為推廣公益,僅供參考,所有問題仍應以法院判決為標準)
2012-06-22 21:30:13 補充:
本次解答題號稍亂,請見諒,另補充幾點:
一、你一定有想過無罪答辯,但是,你在不該出現的時間、地點出現,若要強說你不是進來行竊,恐怕法官不會相信。
二、前面有位先生說的很好,就向法院請求調閱監視錄影帶,證明你沒有拿錢;證據到哪裡,法律就到哪裡,法院不會無視證據,矇眼瞎判。